廢止,失效(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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