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2022-11-23 15:38
2004年,國家原質檢總局聯合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頒布《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並根據國家原質檢總局令175號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廢止;
2012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6號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並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進行修訂;
2015年11月27日國家原質檢總局令第176號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並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2021年4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令第40號公佈《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並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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