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對消耗能源、污染環境、療效不確、毒副作用大、技術明顯落後的産品,按照一定的程式,採用行政的措施,通過發佈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佈自某日起禁止生産、銷售的産品。失效、變質産品,指産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産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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