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産品品質仲裁檢驗和産品品質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申請人有權提出仲裁檢驗申請:
(一)司法機關;
(二)仲裁機構;
(三)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四)處理産品品質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五)産品品質爭議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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