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滿足什麼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條中,有關定義如下:
1.“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2.“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産(應提交已採購資産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産的合同清單)。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4.“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採購國産設備的原值一併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適用本辦法的上述進口設備範圍為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所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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