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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