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實施細則有哪些?

2023-08-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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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運動員刻苦訓練,提高運動技術水準,進一步規範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以下簡稱“等級稱號”)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總局令18)《關於印發〈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體競字〔2013〕177號)、《關於做好全國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體競字〔2014〕23號)、《關於公佈一級、二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和實施編碼的通知》(體競字〔2013〕181號)等有關規定和福建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等級稱號由高到低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三條  等級稱號的申請、審核、審批、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原則,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期限進行。 

第二章 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 等級稱號審批權實行授權、分級管理。 

第五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由總局審批、授予。 

第六條 根據總局授權,省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具有一、二、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七條 省體育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負責全省的一級運動員和直屬單位的二級運動員的審批工作。將其他二級運動員的審批權授予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將三級運動員的審批權授予各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的運動員相應等級稱號(以運動員代表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為準)。 

根據總局公佈的二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平潭綜合實驗區的二級運動員的審批工作委託福州市體育局負責,平潭綜合實驗區負責本轄區三級運動員的審批工作。 

第三章 申請  期限  程式 

第九條 運動員在參加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比賽中獲得符合要求的成績,可以申請相應等級稱號。 

第十條 申請二級運動員及以上等級稱號的比賽必須是由國家體育總局、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列入其正式下發的年度競賽計劃的比賽。運動員參加未列入競賽計劃的賽事或外省、市、自治區舉辦的省級賽事,獲取得成績一律不得作為申請等級稱號的依據。 

全國性比賽指由國家體育總局、總局各運動項目中心、各全國單項性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其他部門共同主辦的正式比賽,以及由教育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和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主辦的大、中、小學生正式比賽。省級比賽指由省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主辦或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共同主辦的正式比賽。市級比賽指由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主辦或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共同主辦的比賽。 

第十一條  運動員以測試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比賽獲得成績,以及運動員不符合參賽資格或競賽規程規定參加比賽獲得成績,不得作為申請等級稱號的依據。 

第十二條 總局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中的省級、地市級“錦標賽”或“冠軍賽”,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準錦標賽或冠軍賽;省級、地市級“比賽”,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準比賽。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舉辦二級運動員等級達標比賽。 

除田徑、游泳、舉重、射擊、射箭外,其他項目可審批一、二級運動員的比賽組別,則按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下發的年度各項目競賽計劃中認定的組別執行,其他組別不得審批等級運動員。 

第十三條 運動員應當在獲得成績後6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此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賽以公佈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獲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運動員申請等級稱號應當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總局印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成績證明材料,包括比賽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原件,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運動員所在單位同意後,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申請單位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審核部門。 

申請一級以上運動員等級的,申請單位匯總好紙質材料、電子錶格和電子照片上報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審核後報省體育局。 

第十六條  申請集體球類項目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應當向參賽代表單位提出申請。參賽代表單位應當將按同一成績申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匯總後,一次性報送審批。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申請二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紙質材料、電子錶格和電子照片報當地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合格蓋章後報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申請三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省體育局各項目運動管理中心、省少體校申請一級和二級運動員,由各項目運動隊提出申請,經各項目運動管理中心、省少體校審核後將紙質材料、電子錶格和電子照片報省體育局審批。 

第二十條 省體育局審批一級運動員和二級運動員的為每季度公佈一次。各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二、三級運動員的公佈次數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運動健將和國際級運動健將,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報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合格蓋章後由省體育局報總局相關項目運動管理中心審核,總局相關項目運動管理中心審核蓋章後報總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 運動員在不同比賽中同一項目的成績兩次以上(含兩次)達到相同等級標準的,應當只提出一份申請。運動員在不同比賽中同一項目的成績達到兩個以上(含兩個)不同等級標準的,應當就較高等級稱號提出申請。同一運動員在不同項目上達到等級標準的,可以分別提出申請。 

第四章  審核、審批  授予 

第二十三條  審核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的,審核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應當補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核單位應當説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還運動員所屬單位。 

第二十四條  審批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按以下程式完成審批工作: 

(一)公示:審批單位將擬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姓名、性別、運動項目、參賽代表單位等信息在官方網站等媒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審批單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級稱號; 

(三)公佈:審批單位將授予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的信息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http://jsdj.sport.gov.cn/)上公佈; 

(四)存檔:審批單位應當留存一份《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和成績證明複印件等資料,存檔備案。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審批授予單位應當向獲得等級稱號的運動員頒發等級稱號證書。 

第二十七條  等級稱號證書由總局統一設計、印製,免費提供。省體育局按照總局運動員等級證書發放辦法領取空白等級證書。各市、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將審批等級運動員的文件寄至省體育局,省體育局對文件進行審核,並與《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上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後發放空白等級證書。審批發放相應等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等級稱號證書應當清楚寫明被授予等級稱號運動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運動項目、比賽成績、比賽名稱、時間和地點及證書編號等有關信息,蓋審批單位鋼印或公章。 

第二十九條  等級證書遺失或損壞的不予補辦,所載信息以“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或審批單位文件公佈的為準。  

第三十條  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的等級證書實行統一編號,編號方法按照總局《一、二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和編碼》執行。 

第六章  監督  檢查  處罰 

第三十一條  省體育局對等級稱號審批單位進行監督和不定期檢查,並對市、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等級運動員實行年審制度。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審批文件下發的當月將本縣(市、區)三級運動員審批文件及花名冊(含編號)報送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審批文件下發的當月將本市二級運動員審批文件及花名冊(含編號)報送省體育局備案。省體育局每年將審批文件報送總局競體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一、二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審批完畢後,應及時將運動員相關信息錄入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未錄入不予發放空白等級證書。 

第三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本地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檔案庫,隨時接受上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檔案庫內容包括審批文件、花名冊(含編號)、個人申請表(申報單位簽字蓋章、審批單位經辦人簽字、審批單位審核人簽字蓋章)、獲獎證書複印件、成績冊和秩序冊原件(或審批單位蓋章後的複印件)。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從事運動員技術等級有關活動的,有權向審批單位舉報,審批單位應當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  審核部門或審批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權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級稱號的; 

(二)未説明不受理等級稱號申請或不授予等級稱號理由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或程式完成審核或審批工作的; 

(四)在審核或審批過程中參與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實施細則或等級標準規定從事運動員技術等級有關活動的,有權舉報。 

審批單位應當公佈接受舉報的電話號碼、來信地址、電子郵箱地址或傳真號碼等信息。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授予等級稱號的,授權單位應當責成審批單位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情節嚴重的,授權單位可責成進行整改,並可以暫停其3年以內的審批權。 

審批權暫停期間,由授權單位指定其他單位代為行使審批權。審批權暫停期滿後,根據整改情況,授權單位可以作出恢復審批權或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等級稱號或自製偽造等級稱號證書的,由審批單位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沒收自製偽造等級稱號證書。提供虛假材料或自製偽造等級稱號證書的運動員三年內不得申請等級稱號,對參與造假的裁判員和競賽管理人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  

  第三十九條 工作人員審核、審批、授予等級稱號或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審批單位頒發等級證書,擅自收費的,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第四十 本實施細則報總局競體司備案,自20147月15日起施行。凡本實施細則未涉及的內容和規定,按照總局頒發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福建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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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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