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軍人配偶隨軍前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無工作單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優先協助就業。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配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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