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播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酒類商業廣告,不得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小時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2條;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之間不得超過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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