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港澳臺人員參與其他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申請條件
1.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不得聘請港澳臺人員主持包括新聞評論、新聞專題等在內的新聞類節目。
2.一般不得聘請港澳臺人員參與廣播節目的製作。部分文藝、科教類節目,如有特殊需要,確有必要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的,須事先報批。但要求:不得參與製作固定欄目和系列性播出的節目;不得單獨主持節目,節目主持應以我方人員為主;不得參與主持直播節目。
3.不得將境內電視劇委託給港、澳、臺電視製作機構或從業人員製作。如確有必要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境內電視劇拍攝的,須事先報批。但要求:一部境內電視劇中,港、澳、臺從業人員擔任導演、主要演員、編劇、攝像等主創人員的,不得超過五人;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港、澳、臺演員擔任;港、澳、臺演職人員每人受聘參與境內電視劇製作的次數,一年內不得超過兩部;不得聘用港、澳、臺從業人員擔任監製、製片人(含執行製片、總製片人等)、出品人、顧問等職務。
4.一般不得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電視綜藝類節目的製作。如某期節目有特殊需要,確有必要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的,須事先報批。但要求:聘請的港、澳、臺從業人員人數,每次一般不得超過三人;不得由港、澳、臺從業人員單獨擔任主持人;節目主持應以我方人員為主;節目一般應在室內演播廳進行,以錄製的方式播出。
5.一般不得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系列性的電視專題片的製作。非系列性的風光、民俗、藝術、教學等類專題片,如確有必要聘請的,須事先報批。
6.聘請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救災募捐演出、重要慶典晚會等有特殊社會效益的活動,仍須事先報批,但上述規定可酌情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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