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

概述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經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發出《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滿,設立人未提交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的,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失效。在有效期內,律師事務所未經司法行政機關許可設立的,不得使用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請對象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設立律師事務所基本條件外,還應有3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3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設立律師事務所基本條件外,設立人應當是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申請説明

該事項已經實現全程網辦。申請人可以通過網路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審批機構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網上驗證,受理通過後直接進入辦理程式,申請人可以網上查詢辦理狀態、諮詢問題;作出審批決定後,申請人可以在接收短信後自行聯繫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接物流遞送《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具體事宜。

申請材料

1.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申請表

2.律師執業證

3.委託辦理的提供授權委託書

辦理流程

(一)“閩政通”APP

1.登錄“閩政通”APP,點擊“辦事”,跳轉至辦事大廳介面。

 

2.點擊“個人辦事”

 

 

3.在“關鍵詞”一欄中填寫“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後,點擊“查詢”。

4.進入辦事介面後,點擊“線上申報”,按提示進行擬申請名稱填報後提交數據,即可完成律師事務所設立名稱預核準申報工作。

 

 

 

 (二)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s://zwfw.fujian.gov.cn/

1.登錄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首頁,點擊“我要辦”,在下拉框中選擇“個人辦事”。

       2.點擊“按主題分類”後,在下拉框中選擇“司法公證”,點擊“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省司法廳)”,按提示進行填報後,即可完成律師事務所設立名稱預核準申報工作。

辦理結果

申請通過後,申請人可領取《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有效期六個月。有效期滿設立人未提交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的,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失效。

辦件查詢

(1)“閩政通”APP

1.登錄“閩政通”APP,點擊右下角“我的”。

2.點擊“我的辦件”,查詢辦件進度。

 

(2)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

登錄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首頁,點擊“我要查”,在下拉框中選擇“辦事進度”。

 

(3)短信通知

每個階段都會通過發送短信通知申請人。

聯繫方式

聯繫人:張欣

聯繫電話:0591-83770283(工作日 上午8:00-下午17:30(非夏令時) 上午8:00-下午18:00(夏令時))

地址:福州市西門井邊亭11號福建省司法廳

常見問題

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有哪些具體規定?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  

    (三)國家名稱,重大節日名稱,縣(市轄區)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簡稱;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六)中文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數字、全部由中文數字組成或者帶有排序性質的文字;  

    (七)“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中心”、“集團”、“聯盟”等字樣;  

    (八)帶有“涉外”、“金融”、“證券”、“專利”、“房地産”等表明特定業務範圍的文字或者與其諧音的文字;  

    (九)與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號中包括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的;  

    (十一)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內地(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譯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辦理依據

[法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産。

[規章]《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42號) 第十四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並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規章]《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0號) 第三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預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時予以核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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