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繳交?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2019年1月起,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交由稅務部門徵繳。
2.繳交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比例分別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交比例為20%,個人繳交比例為8%;職業年金單位繳交比例為8%,個人繳交比例為4%。
3.如何轉移?
根據人社部規〔2017〕1號文件規定,具體轉移辦法如下:
(1)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2)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比例為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個人繳費部分按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職業年金轉移比例為單位8%和個人4%部分全部轉移。
(3)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比例為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個人繳費部分按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職業年金轉移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現工作的企業沒有繳交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含試點期間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存放在省職業年金歸集戶中,繼續投資運營和計息,待退休後方可領取。二是現工作的企業有繳交企業年金,那職業年金(含試點期間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可以辦理轉移,與繳交的企業年金合併。
(4)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即統籌部分按實際繳費基數12%計算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分段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以前為個人繳費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間為按繳費基數11%確定的金額及利息,2006年之後為按繳費基數8%確定的金額及利息。企業年金按人社部規〔2017〕1號文件規定,可以與職業年金合併投資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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