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建設 夯實公平競爭法治基礎
促進公平競爭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26日,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建設、公平競爭行為、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對上位法進行了補充、細化和完善。
據了解,《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已施行28年,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這是我省通過“廢舊立新”方式制定促進公平競爭條例,有助於進一步夯實公平競爭的法治基礎,推動構建統一開放、公平高效、誠信守法、安全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條例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或者國家特殊政策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明確了調查程式,並作出處理規定,同時列舉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的禁止行為,如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等。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務實管用,著力解決現在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針對網路混淆行為和虛假商業宣傳,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體、網店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或者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不得採取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信息,或者虛構點讚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是規範政府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出臺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平審查抽查機制,對問題比較集中、反應比較強烈的行業和領域進行重點抽查。(記者 鄭昭 朱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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