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
廢止,失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産品衛生品質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毒産品生産(含分裝)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廠區環境與佈局
第三條 廠區選址衛生要求:
(一)與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二)消毒産品生産企業不得建於居民樓。
(三)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第四條 廠區環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於降塵和清除積水。
第五條 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産和輔助區的總體佈局應合理,生産區和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 廠區應具備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 廠區的生産和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産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第八條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採用水沖式,廁所地面、墻壁、便槽等應採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産品品質。
第三章 生産區衛生要求
第十條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 生産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消毒劑、化學(生物)指示物、抗(抑)菌製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衛生濕巾、濕巾的生産企業生産車間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分裝企業生産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第十三條 生産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並保持清潔衛生。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産企業更衣室內還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手消毒設施。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産品的生産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度級別按生産工藝和産品品質要求合理佈局。同一生産區內或相鄰生産區間的生産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産車間避免交叉污染。
潔凈區的設計、建築、維護和管理等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十五條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産應在不同生産車間(區)或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産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産無關物品。生産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産車間地面、墻面、頂面和工作臺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對於有特殊衛生要求的産品,其生産車間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産(包裝除外)、分裝應在1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二)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等産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應在3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凈化車間應符合《潔凈廠房設計規範》(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産企業應當根據産品生産的衛生要求對生産車間環境採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潔凈室(區)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採用的消毒方法對設備不得産生污染和腐蝕,對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裝材料不得産生污染,對生産操作人員的健康不得産生危害。
第十九條 衛生用品生産車間的環境衛生學指標應符合《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GB15979)及其他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規定。
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四章 設備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産企業應具備適合消毒産品生産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産需要、保證産品品質的生産設備和檢驗儀器設備,生産設備應符合本規範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
生物指示物應採用專用的生産設備加工、生産。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産過程中與物料、産品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不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純化水等生産用水在製備、儲存和分配過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條 使用、維護和保養設備所用的材料不應對産品和容器産生污染。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産品不同的衛生要求,對在生産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或滅菌。
第二十六條 生産和檢驗的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用於生産和檢驗的儀器、儀錶、量具、衡器等,其適用範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規定定期檢定。不合格的設備應移出生産區,未移出前應有明顯標誌。
第二十八條 分裝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生産設備。
第五章 物料和倉儲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生産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符合相關品質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相應的産品品質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消毒産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條 生産用水的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的生産用水應為無菌的純化水;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和抗(抑)菌製劑的生産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劑、衛生用品的生産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乾燥,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其中揮發性原材料儲存時還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通風、溫度、相對濕度等的控制應滿足倉儲物品的存儲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倉儲區內應分區、分類儲物,有明顯標誌。
儲物存放應離地、離墻存放不小于10釐米、離頂不小于50釐米。
物料和成品應當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待檢産品、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應分開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第三十四條 倉儲區應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出入庫登記、驗收,並記錄備查。
第三十五條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衛生品質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産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産品品質和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化學(生物)指示物、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産企業應設置衛生品質管理部門,負責對産品生産全過程的衛生品質管理。
其他消毒産品生産企業應設立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對産品生産全過程的衛生品質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産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消毒産品生産的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生産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設備採購和維護制度、衛生品質檢驗制度、留樣制度、物料採購制度、原材料和成品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登記制度、産品投訴與處理制度、不合格産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條 生産企業同一生産線生産相同工藝不同産品時,應制定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生産企業應建立健全並如實記載生産過程的各項記錄,包括物料採購驗收記錄、設備使用記錄、批生産記錄、批檢驗記錄、留樣記錄等內容。
各項記錄應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四十條 生産企業應按本規範要求建立與其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衛生品質檢驗室。根據産品特點和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設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 消毒劑、抗(抑)菌製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要使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二條 生産企業應根據産品特點對産品衛生品質進行自檢,不同産品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産企業應對每個産品消毒作用因子強度進行檢測;無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強度檢測方法的消毒器械生産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産品品質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産品進行檢測。
(二)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産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産品品質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投料批次産品進行檢測。
(三)消毒劑、抗(抑)菌製劑生産企業應對每個投料批次産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進行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皮膚粘膜消毒劑、滅菌劑、抗(抑)菌製劑不能進行有效成分含量檢測的,應作pH值、相對密度、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指標測定。
(四)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産企業應根據産品品質特點對每個投料批次生産的産品按照《隱形眼鏡護理液衛生要求》(GB19192)進行理化指標、微生物污染指標和細菌、黴菌等消毒效果指標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應對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標進行檢測。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産企業應當對每個投料批次的産品進行微生物指標和包裝完整性檢測,濕巾還應進行包裝密封性檢測,衛生濕巾還應進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裝密封性檢測。
生産企業有微生物檢驗條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裝企業、另設分廠(車間)的委託,對産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生産企業無微生物檢驗條件的應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對産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紙杯的批次還應符合《紙杯》(QB 2294)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每批産品投放市場前應按本規範的自檢項目和産品企業標準出廠檢驗進行衛生品質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有凈化要求的生産企業應對凈化車間進行以下項目檢測:溫度、相對濕度、進風口風速、室內外壓差、空氣中≥0.5μm和≥5μm塵埃粒子數、工作臺表面、裝配與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
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産企業應對生産車間工人手錶面進行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其他衛生用品生産企業應對生産車間的工作臺表面、生産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工人手錶面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進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第七章 人員要求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産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知識的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品質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品質檢驗人員應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生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上崗。
第四十六條 直接從事消毒産品生産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及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消毒産品的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專業技術等知識的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培訓計劃應與企業當前和預期的生産相適應。
企業應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第四十八條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産操作人員和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潔凈室(區)。
第四十九條 生産人員在生産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並不得有進食、吸煙等影響産品衛生品質的活動。
凈化車間和衛生用品生産車間工作人員在操作前應進行洗手消毒;在生産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進入非生産場所,不得戴首飾、手錶以及染指甲、留長指甲等。凈化車間的工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毒産品:是指納入衛生部《消毒産品分類目錄》中的産品。
抗(抑)菌製劑:是指直接接觸皮膚粘膜的、具有一定殺、抑菌作用的製劑(栓劑、皂劑除外)。抗菌製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殺滅率≥90%(殺滅對數值≥1.0);抑菌製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潔凈區:指由潔凈室所組成的區域。
生産區:指由倉儲庫、生産車間和輔助生産車間等組成的區域。
凈化車間:按控制區、潔凈區嚴格分區設計,室內環境、用具採用無脫塵、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過物理過濾除塵、定向通風使室內微小氣候達到相應潔凈度的生産車間。
1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産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3,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20,000個/立方米,空氣細菌菌落總數≤500cfu/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0cfu/皿。
3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産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10,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60,000個/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5cfu/皿。
生産用水:是指産品生産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飲用水、純化水等。
純化水:通過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制得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部中“純化水”項下規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劑的水。
投料批:是指計劃在特定的限制內有一致的特性和品質,並在同一個製造週期內根據一個製造指令生産的消毒産品或其物料的具體數量。
第五十一條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範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衛生部發佈的《消毒産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同時廢止。
附件:1.消毒産品生産企業基本生産設備清單(試行)
2.消毒劑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3.有凈化要求的消毒劑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4.消毒器械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5.衛生用品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6.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附件1
消毒産品生産企業基本生産設備清單(試行)
1. 消毒劑類
1.1復配消毒液
1.稱量裝置 |
2.配料裝置 |
3.反應裝置 |
4.儲存裝置 |
5.灌裝設備 |
6.水處理裝置(外購生産用水除外) |
7.打碼設備 |
8.包裝設備(封口機/旋蓋機、打包機) |
1.2復配消毒粉、粒
1.稱量裝置 |
2.配料裝置 |
3.混料裝置 |
4.粉碎裝置 |
5.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6.打碼設備 |
7.通風、防塵設備 |
8.造粒機(限于顆粒劑産品) |
9.振動篩(限于顆粒劑産品) |
1.3復配消毒片
1.稱量裝置 |
2.配料裝置 |
3.混料裝置 |
4.粉碎裝置 |
5.壓片裝置 |
6.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7.打碼設備 |
8.通風、防塵設備 |
1.4合成類消毒粉、粒
1.稱量裝置 |
2.反應裝置 |
3.合成裝置 |
4.中間釜/槽 |
5.離心機 |
6.乾燥裝置 |
7.儲存裝置 |
8.包裝設備 |
9.通風、防塵設備 |
10.打碼設備 |
11.造粒機(限于顆粒劑産品) |
12.振動篩(限于顆粒劑産品) |
13.監控系統 |
2.消毒器械類
2.1二氧化氯發生器
1.機殼製造設備(外協件除外) |
2.焊接設備 |
3.組裝設備 |
4.空氣壓縮機 |
5.噴塗設備(外協件除外) |
2.2臭氧發生器、食具消毒櫃
1.機殼製造設備(外協件除外) |
2.萬用電錶 |
3.組裝設備 |
4.噴塗設備(外協件除外) |
2.3環氧乙烷滅菌櫃
1.CO2焊機、點焊機、氬弧焊機、電焊機 |
2.車床、刨床、衝床 |
3.切割機 |
4.剪板機、電動Y剪機 |
5.電動試壓泵 |
6.壓力機 |
7.卷板機 |
8.壓縮機 |
9.落地銑鏜床 |
10.拋光機 |
11.折彎機 |
12.臺鑽 |
13.套絲機 |
14.行車 |
15.整形機 |
16.拋光機 |
17.下料機 |
18.探傷機 |
19.噴塗設施 |
2.4熱風迴圈消毒櫃、壓力蒸汽/戊二醛滅菌櫃
1.剪扳機 |
2.折彎壓力機 |
3.氬弧焊機 |
4.電焊機 |
5.點焊機 |
6.車床 |
7.探傷機(限于壓力蒸汽/戊二醛滅菌櫃) |
2.5紫外線殺菌燈
1.排氣裝置 |
2.接管機 |
3.壓封機 |
4.老練臺 |
5.燈工操作臺 |
6.點焊機 |
7.真空泵 |
8.擴散泵 |
9.酸洗池 |
10.玻璃切割機 |
11.球磨機 |
12.封口機 |
13.電泳儀 |
14.電火花真空檢測器 |
2.6次氯酸鈉發生器
1.熱塑性塑膠焊接機 |
2.剪板機 |
3.板材折彎機 |
4.衝床 |
5.空氣電漿切割機 |
6.臺鑽 |
7.電焊機 |
8.噴塗設施 |
9.磨光機 |
10.空氣壓縮機 |
2.7靜電空氣消毒機
1.漏電流測試儀 |
2.程式控制絕緣電阻測試儀 |
3.耐壓測試儀 |
4.萬用錶 |
5.臺虎鉗 |
6.砂輪機 |
7.臺鑽 |
8.聲級計 |
9.風速儀 |
10.高壓測試儀 |
2.8紫外線消毒器
1.注塑機 |
2.焊接烙鐵 |
3.萬用錶 |
4.空氣壓縮機 |
5.烘箱 |
6.電泳儀 |
7.裝架機 |
8.排氣裝置 |
9.老練臺 |
2.9化學指示物
1.裁剪設備 |
2.攪拌設備 |
3.絲印設備 |
4.乾燥設備 |
5.稱量裝置 |
6.包裝設備 |
7.打碼設備 |
2.10滅菌包裝物
1.印刷機* |
2.無溶劑複合機 |
3.分切機 |
4.制袋機 |
注:*委託印刷加工的除外 |
3.衛生用品類
3.1紙巾(紙)
1.壓花機 |
2.分切機/切紙機 |
3.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4.打碼設備 |
3.2衛生巾/護墊/尿布等排泄物衛生用品
1.生産線(含熱熔膠機、粉碎設備) |
2.集塵設備 |
3.稱重設備 |
4.空氣壓縮機 |
5.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6.打碼設備 |
3.3紙質餐飲具
1.全自動紙制餐飲具成型機(含塑膠熔接機) |
2.切線壓痕機 |
3.膠印機 |
4.切割設備 |
5.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6.打碼設備 |
3.4抗(抑)菌製劑
1.稱量裝置 |
2.配料裝置 |
3.反應或混合裝置 |
4.乳化裝置 (限于膏霜類、凝膠類産品) |
5.冷凍裝置(限于凝膠類産品) |
6.儲存裝置 |
7.水處理裝置(外購生産用水除外) |
8.乾燥裝置、過濾器、蒸餾鍋(限于有植物提取物前處理工藝的企業) |
9.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10.打碼設備 |
3.5隱形眼鏡護理用品
1.配料裝置 |
2.充填機 |
3.加塞機 |
4.水處理裝置 (外購生産用水除外) |
5.充填緩衝罐 |
6.旋蓋機 |
7.稱量裝置 |
8.消毒滅菌設備 |
9.包裝設備 |
10.打碼設備 |
3.6化粧棉
1.裁斷機 |
2.浸漬機 |
3.烘乾機 |
4.水處理設施 (外購生産用水除外) |
5.消毒滅菌裝置(消毒級産品必備) |
6.封口機 |
7.打包機 |
8.打碼設備 |
3.7濕巾/衛生濕巾
1.折疊機 |
2.水處理裝置(外購生産用水除外) |
3.配液裝置 |
4.攪拌設備 |
5.液體噴淋裝置 |
6.切割裝置 |
7.空氣壓縮機 |
8.包裝設備(封口機、打包機) |
9.打碼設備 |
4.分裝企業生産設備
1.分裝器具(限于消毒劑類) |
2.包裝設備 |
3.打碼設備 |
附件2
消 毒 劑 生 産 企 業
現 場 監 督 審 核 表
生産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産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生産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場監督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消毒劑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生産企業一般情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衛生管理負責人: 檢驗負責人 :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傳真:
職工總數: 從業人員總數: 生産區面積:
産品種類:
考評審核表:
考評項目 |
考 評 內 容 |
滿分 |
及格分 |
得分 |
扣 分 標 準 |
備 注 |
廠區環境 與佈局 (滿分20分) |
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
2 |
1 |
|
發現露天生活垃圾或者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扣2分;有雜草或有積水各扣0.5分。 |
|
廠區與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
2 |
2 |
|
30米以內有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扣2分。 |
|
|
廠區環境整潔,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 |
2 |
1 |
|
廠區環境不整潔扣1分,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未採用硬質材料鋪設各扣0.5分。 |
|
|
廠區佈局合理 |
3 |
3 |
|
生産區和非生産區不分,扣3分。 |
|
|
廠區應具備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等,銜接應合理。 |
6 |
4 |
|
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缺一項扣3分,銜接不合理扣2分。 |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産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
3 |
3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6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 |
|
|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為水衝式,並保持清潔。 |
1 |
0.5 |
|
廠區設置的廁所為非水衝式扣1分,水衝式廁所不清潔扣0.5分。 |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當不影響産品品質。 |
1 |
1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影響産品品質扣1分。 |
|
|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0分)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0分) |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 |
3 |
2 |
|
生産區內設置各功能間(區)未按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扣2分;工藝流程銜接不合理扣1分。 |
|
生産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
2 |
1 |
|
防塵、防蟲、防鼠設施缺一項扣0.5分;無通風設施扣2分。 |
|
|
生産車間應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分裝企業生産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
4 |
4 |
|
功能間(區)缺一個扣1分。 |
|
|
生産區內應設置更衣室,更衣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3 |
2 |
|
無更衣室、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各扣2分;無衣櫃、鞋架各扣1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2分。 |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應與成品生産在不同生産車間(區),或者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
1 |
1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産在同一生産車間(區)且未採取任何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的扣1分。 |
|
|
生産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産無關物品。 生産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
2 |
1 |
|
生産區存放無關物品扣0.5分,通道堵塞扣0.5分;無有明顯標誌的廢棄物、不合格品專用存放容器各扣0.5分,未及時處理扣0.5分。 |
|
|
生産區地面、墻面、頂面和工作臺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 |
2 |
1 |
|
地面、工作臺面的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2分,墻面、頂面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
|
|
生産車間應有空氣消毒設施,車間環境應定期清潔、消毒;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3 |
2 |
|
生産車間無空氣消毒設施的扣2分,空氣消毒設施不全的扣1分;無車間環境定期清潔、消毒的記錄扣1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 |
|
|
設備要求 (滿分20分)
設備要求 (滿分20分)
|
具備適合産品生産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産需要、保證産品品質的生産設備。 分裝的生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生産設備。 |
5 |
5 |
|
不具備相應的生産設備扣5分。 |
提供生産設備清單 |
具備滿足生産過程檢驗和産品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設備。 |
5 |
5 |
|
不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各扣5分。 |
提供檢驗設備清單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 |
2 |
1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不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扣2分,不易於清洗、消毒或不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的扣1分。 |
|
|
生産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在生産過程中不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
2 |
1 |
|
生産設備表面不光潔、不平整、不易清潔或不耐腐蝕的各扣1分;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的各扣1分。 |
|
|
生産用水的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
1 |
1 |
|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5分;管道有死角、盲管的扣0.5分。 |
外購生産用水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生産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根據産品不同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 |
0.5 |
|
管道、儲罐和容器無定期清洗、消毒記錄各扣0.5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設備有專人管理,有維修、保養、校驗記錄。 |
2 |
1 |
|
無專人管理扣1分;無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各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用計量器具的適用範圍和精密度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並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 |
2 |
1 |
|
計量器具不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扣2分,無合格標誌扣1分,未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扣1分。 |
|
|
物料和倉儲 要求 (滿分10分)
物料和倉儲 要求 (滿分10分) |
生産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符合相關品質標準,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 |
2 |
1 |
|
生産所用物料不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或符合相關品質標準扣2分;不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扣1分。 |
|
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 |
1 |
1 |
|
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各扣1分。 |
|
|
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生産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劑生産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
1 |
1 |
|
生産用水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區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儲物存放應離地、離墻存放不小于10釐米、離頂不小于50釐米。 |
2 |
1 |
|
無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各扣0.5分,無堆物墊板、貨物架扣0.5分;儲物與地、墻、頂面的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5分。 |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
1 |
0.5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倉儲不符合要求各扣0.5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應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未分庫(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物料倉儲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未分類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成品倉儲應將待檢産品、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分區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成品倉儲未分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倉儲區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建立出入庫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負責扣0.5分;未建立記錄扣1分,記錄不全扣0.5分。
|
|
|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産品品質和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
1 |
0.5 |
|
無書面文件的扣0.5分。 |
|
滅菌劑生産企業應設置衛生品質管理部門,其他消毒劑生産企業應設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組織企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實施。 |
2 |
2 |
|
滅菌劑生産企業未設置衛生管理部門扣2分;其他消毒劑生産企業無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聘用書面文件的扣2分。 |
|
|
建立和完善消毒産品生産的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
3 |
2 |
|
無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文件各扣2分,不完整各扣0.5分。 |
|
|
生産企業同一生産線生産相同工藝不同産品時,應制定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
2 |
2 |
|
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缺一項扣1分。 |
|
|
應如實記載生産過程的各項記錄;各項記錄應完整,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 |
3 |
2 |
|
各項生産過程記錄缺一項扣1分,隨意塗改的扣1分,記錄不完整的扣0.5分,未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的扣0.5分。 |
|
|
應建立與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理化檢驗室。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
4 |
3 |
|
無理化檢驗室扣3分。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存放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産品出廠前應按自檢項目和産品企業標準進行衛生品質檢驗,合格出廠。 |
3 |
2 |
|
無檢驗報告扣3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委託微生物檢驗的,不能提供委託檢驗協議書扣3分,無委託檢驗報告扣3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1.消毒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生産企業,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2.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 |
2 |
2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扣2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産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知識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並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扣2分,衛生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品質檢驗人員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品質檢驗人員不能提供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憑的扣2分,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
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均不得從事消毒劑的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 |
2 |
2 |
|
發現一人無健康證明扣2分;現場發現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的從業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扣2分。 |
|
|
生産操作人員上崗前培訓,合格上崗。 |
1 |
1 |
|
生産操作人員無培訓合格證明扣1分。 |
|
|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
1 |
0.5 |
|
無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各扣1分;未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各扣0.5分。 |
|
|
工作服穿戴整潔,操作人員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要求。 |
1 |
0.5 |
|
現場發現工作服不整潔扣0.5分,個人衛生差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操作人員無吸煙、進食等現象。 |
1 |
1 |
|
現場發現有吸煙、進食等現象扣1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備註:1. 本表用於消毒劑生産、分裝企業現場監督審核。
2. 滿足各項及格分,現場監督審核通過。
現場監督審核意見:
現場監督審核人(簽名): 被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有凈化要求的消毒劑生産企業
現 場 監 督 審 核 表
生産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産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生産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場監督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有凈化要求的消毒劑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生産企業一般情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衛生管理負責人: 檢驗負責人 :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傳真:
職工總數: 從業人員總數: 生産區面積:
産品種類:
考評審核表:
考評項目 |
考 評 內 容 |
滿分 |
及格分 |
得分 |
扣 分 標 準 |
備 注 |
廠區環境 與佈局 (滿分20分) |
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
2 |
1 |
|
發現露天生活垃圾或者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扣2分;有雜草或有積水各扣0.5分。 |
|
廠區與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
2 |
2 |
|
30米以內有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扣2分。 |
|
|
廠區環境整潔,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 |
2 |
1 |
|
廠區環境不整潔扣1分,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未採用硬質材料鋪設各扣0.5分。 |
|
|
廠區佈局合理。 |
3 |
3 |
|
生産區和非生産區不分,扣3分。 |
|
|
廠區應具備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等,銜接應合理。 |
6 |
4 |
|
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缺一項扣3分,銜接不合理扣2分。 |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産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
3 |
3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6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 |
|
|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為水衝式,並保持清潔。 |
1 |
0.5 |
|
廠區設置的廁所為非水衝式扣1分,水衝式廁所不清潔扣0.5分。 |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當不影響産品品質。 |
1 |
1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影響産品品質扣1分。 |
|
|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5分)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5分)
|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 生産區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
4 |
4 |
|
生産區內設置各功能間(區)未按生産工藝流程圖進行合理佈局扣2分;工藝流程銜接不合理扣1分。 生産區人流、物流未分開扣2分。 |
|
生産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
2 |
1 |
|
無防塵、防蟲、防鼠、通風設施扣2分,未正常使用扣1分。 |
|
|
生産車間應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分裝企業生産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
4 |
4 |
|
功能間(區)缺一個扣1分。 |
|
|
生産區內應設置更衣室,更衣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專用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 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 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3 |
2 |
|
無更衣室、專用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各扣2分;無衣櫃、鞋架各扣1分。 潔凈室(區)未設置二次更衣室扣2分。 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 |
|
|
生産區根據潔凈度級別分為一般生産區、控制區和潔凈室(區),同一生産區內或相鄰生産區間的生産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産車間避免交叉污染。 皮膚粘膜消毒劑産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應在30萬等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
4 |
4 |
|
生産區未根據潔凈度級別分區扣4分;同一生産區內(或相鄰生産區間)相互妨礙或交叉污染各扣2分;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産車間交叉污染扣2分。 皮膚粘膜消毒劑産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不在30萬等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扣2分。 |
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應與成品生産在不同生産車間(區),或者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
1 |
1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産在同一生産車間(區)且未採取任何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的扣1分。 |
|
|
生産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産無關物品。 生産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
2 |
1 |
|
生産區存放無關物品扣0.5分,通道堵塞扣0.5分;無有明顯標誌的廢棄物、不合格品專用存放容器各扣0.5分,未及時處理扣0.5分。 |
|
|
生産區地面、墻面、頂面和工作臺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 |
2 |
1 |
|
地面、工作臺面的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2分,墻面、頂面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
|
|
潔凈室(區)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
3 |
3 |
|
潔凈室(區)未定期進行消毒處理扣3分; 潔凈室(區)的潔凈度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扣3分。 |
|
|
設備要求 (滿分15分) |
具備適合産品生産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産需要、保證産品品質的生産設備。 分裝的生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生産設備。 |
4 |
4 |
|
不具備相應的生産設備扣4分。 |
提供生産設備清單 |
具備滿足生産過程檢驗和産品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設備。 |
4 |
4 |
|
不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各扣4分。 |
提供檢驗設備清單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 |
1 |
0.5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不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扣1分,不易於清洗、消毒或不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的扣0.5分。 |
|
|
生産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在生産過程中不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
1 |
0.5 |
|
生産設備表面不光潔、不平整、不易清潔或不耐腐蝕的各扣0.5分,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的各扣0.5分。 |
|
|
生産用水的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
1 |
1 |
|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5分;管道有死角、盲管的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根據産品不同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 |
0.5 |
|
管道、儲罐和容器無定期清洗、消毒記錄各扣0.5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設備有專人管理,有維修、保養、校驗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管理扣1分,無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各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用計量器具的適用範圍和精密度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並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 |
2 |
1 |
|
計量器具不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扣2分,無合格標誌扣1分,未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扣1分。 |
|
|
物料和倉儲 要求 (滿分10分)
物料和倉儲 要求 (滿分10分) |
生産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符合相關品質標準,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 |
1 |
0.5 |
|
生産所用物料不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或符合相關品質標準扣1分;不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扣0.5分。 |
|
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 |
1 |
1 |
|
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各扣1分。 |
|
|
皮膚粘膜消毒劑的生産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
1 |
1 |
|
生産用水不符合純化水要求扣1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區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儲物存放應離地、離墻存放不小于10釐米、離頂不小于50釐米。 |
1 |
0.5 |
|
無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各扣0.2分,無堆物墊板、貨物架扣0.2分,儲物與地、墻、頂面的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2分。 |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
1 |
0.5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倉儲不符合要求各扣0.5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應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未分庫(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物料倉儲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未分類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成品倉儲應將待檢産品、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分區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成品倉儲未分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倉儲區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建立出入庫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負責扣0.5分,未建立記錄扣1分,記錄不全扣0.5分。 |
|
|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毒)種保管的規定。 |
1 |
1 |
|
未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毒)種保管的規定扣1分。 |
|
|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産品品質和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
1 |
0.5 |
|
無書面文件的扣1分。 |
|
皮膚粘膜消毒劑生産企業應設置衛生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實施。 |
2 |
2 |
|
未設置衛生管理部門扣2分。 |
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生産企業除外 |
|
建立和完善消毒産品生産的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
2 |
1 |
|
無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文件各扣2分,不完整各扣0.5分。 |
|
|
生産企業同一生産線生産相同工藝不同産品時,應制定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
2 |
2 |
|
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缺一項扣1分。 |
|
|
應如實記載生産過程的各項記錄;各項記錄應完整,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 |
3 |
2 |
|
各項生産過程記錄缺一項扣1分,隨意塗改的扣1分,記錄不完整的扣0.5分,未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的扣0.5分。 |
|
|
應建立與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
4 |
3 |
|
無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各扣2分。 微生物檢驗室不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或不能滿足出廠檢驗項目需要的各扣2分。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存放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産品出廠前應按自檢項目和産品企業標準進行衛生品質檢驗,合格出廠。 |
2 |
1 |
|
無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委託微生物檢驗的,不能提供委託檢驗協議書扣2分,無委託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1.消毒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生産企業,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2.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 |
2 |
2 |
|
企業標準中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扣2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潔凈室(區)應進行以下項目檢測:溫度、相對濕度、進風口風速、室內外壓差、空氣中≥0.5μm和≥5μm塵埃粒子數、工作臺表面、裝配與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並有檢驗報告。 |
2 |
1 |
|
無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
|
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産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知識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扣2分,衛生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品質檢驗人員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品質檢驗人員不能提供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憑的扣2分,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
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均不得從事消毒劑的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 |
1 |
1 |
|
發現一人無健康證明扣1分;現場發現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的從業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扣1分。 |
|
|
生産操作人員上崗前培訓,合格上崗。 |
1 |
1 |
|
生産操作人員無培訓合格證明扣1分。 |
|
|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
1 |
0.5 |
|
無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各扣1分;未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各扣0.5分。 |
|
|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産操作人員和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潔凈室(區)。 |
1 |
1 |
|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産操作人員和未經批准的人員隨意進入潔凈室(區)扣1分。 |
|
|
工作服穿戴整潔,操作人員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要求。 |
1 |
0.5 |
|
現場發現工作服不整潔扣0.5分,個人衛生差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操作人員無吸煙、進食等現象。 |
1 |
1 |
|
現場發現有吸煙、進食等現象扣1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備註:1. 本表用於有凈化要求的消毒劑生産、分裝企業現場監督審核。
2. 滿足各項及格分,現場監督審核通過。
現場監督審核意見:
現場監督審核人(簽名): 被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消 毒 器 械 生 産 企 業
現 場 監 督 審 核 表
生産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産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生産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場監督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消毒器械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生産企業一般情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衛生管理負責人: 檢驗負責人 :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傳真:
職工總數: 從業人員總數: 生産區面積:
産品種類:
考評審核表:
考評項目 |
考 評 內 容 |
滿分 |
及格分 |
得分 |
扣 分 標 準 |
備 注 |
廠區環境 與佈局 (滿分20分) |
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
2 |
1 |
|
發現露天生活垃圾或者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扣2分;有雜草或有積水各扣0.5分。 |
|
廠區與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
2 |
2 |
|
30米以內有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扣2分。 |
|
|
廠區環境整潔,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 |
2 |
1 |
|
廠區環境不整潔扣1分,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未採用硬質材料鋪設各扣0.5分。 |
|
|
廠區佈局合理。 |
3 |
3 |
|
生産區和非生産區不分,扣3分。 |
|
|
廠區應具備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等,銜接應合理。 |
6 |
4 |
|
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缺一項扣3分,銜接不合理扣2分。 |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産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
3 |
3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6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 |
|
|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為水衝式,並保持清潔。 |
1 |
0.5 |
|
廠區設置的廁所為非水衝式扣1分,水衝式廁所不清潔扣0.5分。 |
|
|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0分)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0分
|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産工藝合理佈局。工藝流程佈局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 |
5 |
4 |
|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未按生産工藝流程圖進行合理佈局扣4分;工藝流程銜接不合理扣1分。 |
|
生産車間應按生産工藝合理佈局。 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産企業生産車間應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
5 |
5 |
|
生産車間未按生産工藝合理佈局扣5分。 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産車間功能間(區)缺一個扣1分。 |
|
|
生産車間應配置有效的通風設施。 |
2 |
1 |
|
無通風設施扣1分。 |
|
|
生産區內應設置更衣室,更衣室內應配備衣櫃、工作服、流動水洗手等設施。 |
3 |
2 |
|
無更衣室扣3分,無衣櫃、工作服、流動水洗手設施各扣0.5分。 |
|
|
生産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産無關物品。 生産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
3 |
2 |
|
生産區存放無關物品扣0.5分,通道堵塞扣0.5分;無有明顯標誌的廢棄物、不合格品專用存放容器各扣0.5分,未及時處理扣0.5分。 |
|
|
生産區地面、墻面、頂面和工作臺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 |
2 |
1 |
|
地面、工作臺面的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2分,墻面、頂面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
|
|
設備要求 (滿分20分) |
具備適合産品生産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産需要、保證産品品質的生産設備。 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産企業應有專用的生産設備。 |
6 |
6 |
|
不具備相應(專用)的生産設備扣6分。 |
提供生産設備清單 |
具備滿足生産過程檢驗和産品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設備。 |
6 |
6 |
|
不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各扣6分。 |
提供檢驗設備清單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衛生要求,易於清潔、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 |
3 |
2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不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扣3分,不易於清潔或不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的扣1分。 |
|
|
生産和檢驗設備有專人管理,有維修、保養、校驗記錄。 |
2 |
1 |
|
無專人管理扣1分,無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各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用計量器具的適用範圍和精密度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並按國家規定定期檢驗。 |
3 |
2 |
|
計量器具不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扣3分,無合格標誌扣1分,未國家規定定期檢定扣1分。 |
|
|
物料和倉儲 衛生要求 (滿分10分)
物料和倉儲 衛生要求 (滿分10分) |
生産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符合相關品質標準,主要元器件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 |
2 |
1 |
|
生産所用物料不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或符合相關品質標準扣2分;主要元器件不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扣1分。 |
|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乾燥,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
2 |
1 |
|
無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各扣0.5分,不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各扣0.5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應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
2 |
1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未分庫(區)存放扣2分,無明顯標誌扣1分。 |
|
|
物料倉儲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未分類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成品倉儲應將待檢産品、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分區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未分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倉儲區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建立出入庫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負責扣0.5分,未建立記錄扣1分,記錄不全扣0.5分。 |
|
|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毒)種保管的規定。 |
1 |
1 |
|
未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毒)種保管的規定扣1分。 |
限于生物指示物生産企業,其他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衛生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衛生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産品品質和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
1 |
0.5 |
|
無書面文件的扣0.5分。 |
|
設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組織企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實施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聘用書面文件的扣2分。 |
|
|
建立和完善消毒産品生産的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
4 |
3 |
|
無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文件各扣2分,不完整各扣0.5分。 |
|
|
應如實記載生産過程的各項記錄;各項記錄應完整,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 |
3 |
2 |
|
各項生産過程記錄缺一項扣1分,隨意塗改的扣1分,記錄不完整的扣0.5分,未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的扣0.5分。 |
|
|
應建立與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理化檢驗室。 生物指示物生産企業應建立與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符合實驗室設置有關要求的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
4 |
3 |
|
無理化檢驗室扣4分。
生物指示物生産企業無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的各扣2分,微生物檢驗室不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或不能滿足出廠檢驗項目需要的各扣2分。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存放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産品出廠前應按自檢項目和産品企業標準進行衛生品質檢驗,合格出廠。 |
4 |
2 |
|
無檢驗報告扣4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2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 |
2 |
2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扣2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産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知識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扣2分,衛生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品質檢驗人員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品質檢驗人員不能提供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憑的扣2分,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
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均不得從事消毒器械的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 |
2 |
2 |
|
發現一人無健康證明扣2分;現場發現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的從業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扣2分。 |
|
|
生産操作人員上崗前培訓,合格上崗。 |
1 |
1 |
|
生産操作人員無培訓合格證明扣1分。 |
|
|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
1 |
0.5 |
|
無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各扣1分;未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各扣0.5分。 |
|
|
工作服穿戴整潔,操作人員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要求。 |
1 |
0.5 |
|
現場發現工作服不整潔扣0.5分,個人衛生差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操作人員無吸煙、進食等現象。 |
1 |
1 |
|
現場發現有吸煙、進食等現象扣1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備註:1. 本表用於消毒器械生産、分裝企業現場監督審核。
2. 滿足各項及格分,現場監督審核通過。
現場監督審核意見:
現場監督審核人(簽名): 被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衛生用品生産企業
現 場 監 督 審 核 表
生産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産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生産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場監督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衛生用品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生産企業一般情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衛生管理負責人: 檢驗負責人 :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傳真:
職工總數: 從業人員總數: 生産區面積:
産品種類:
考評審核表:
考評項目 |
考 評 內 容 |
滿分 |
及格分 |
得分 |
扣 分 標 準 |
備 注 |
廠區環境 與佈局 (滿分20分) |
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
2 |
1 |
|
發現露天生活垃圾或者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扣2分;有雜草或有積水各扣0.5分。 |
|
廠區與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
2 |
2 |
|
30米以內有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扣2分。 |
|
|
廠區環境整潔,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 |
2 |
1 |
|
廠區環境不整潔扣1分,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未採用硬質材料鋪設各扣0.5分。 |
|
|
廠區佈局合理。 |
3 |
3 |
|
生産區和非生産區不分,扣3分。 |
|
|
廠區應具備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等,銜接應合理。 |
6 |
4 |
|
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缺一項扣3分,銜接不合理扣2分。 |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産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
3 |
3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6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 |
|
|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為水衝式,並保持清潔。 |
1 |
0.5 |
|
廠區設置的廁所為非水衝式扣1分,水衝式廁所不清潔扣0.5分。 |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當不影響産品品質。 |
1 |
1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影響産品品質扣1分。 |
|
|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0分)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0分) |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 |
3 |
2 |
|
生産區內設置各功能間(區)未按生産工藝流程圖進行合理佈局扣2分;工藝流程銜接不合理扣1分。 |
|
生産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
2 |
1 |
|
防塵、防蟲、防鼠設施缺一項扣0.5分;無通風設施扣2分。 |
|
|
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衛生濕巾、濕巾生産企業生産車間應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分裝企業生産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
4 |
4 |
|
功能間(區)缺一個扣1分。 |
|
|
生産區內應設置更衣室,更衣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3 |
2 |
|
無更衣室、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各扣2分;無衣櫃、鞋架各扣1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2分。 |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應與成品生産在不同生産車間(區),或者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
1 |
1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産在同一生産車間(區)且未採取任何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的扣1分。 |
|
|
生産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産無關物品。 生産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
2 |
1 |
|
生産區存放無關物品扣0.5分,通道堵塞扣0.5分;無有明顯標誌的廢棄物、不合格品專用存放容器各扣0.5分,未及時處理扣0.5分。 |
|
|
生産區地面、墻面、頂面和工作臺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 |
2 |
1 |
|
地面、工作臺面的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2分,墻面、頂面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
|
|
生産車間應有空氣消毒設施,車間環境應定期清潔、消毒;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生産車間環境衛生學指標應符合GB15979《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及其他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規定。 |
3 |
2 |
|
生産車間無空氣消毒設施的扣2分,空氣消毒設施不全的扣1分;無車間環境定期清潔、消毒的記錄扣1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 生産車間的環境衛生學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規定扣3分。 |
|
|
設備要求 (滿分20分)
設備要求 (滿分20分) |
具備適合産品生産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産需要、保證産品品質的生産設備。 分裝的生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生産設備。 |
5 |
5 |
|
不具備相應的生産設備扣5分。 |
提供生産設備清單 |
具備滿足生産過程檢驗和産品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設備。 |
5 |
5 |
|
不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各扣5分。 |
提供檢驗設備清單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 |
2 |
1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不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扣2分,不易於清洗、消毒或不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的扣1分。 |
|
|
生産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在生産過程中不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
2 |
1 |
|
生産設備表面不光潔、不平整、不易清潔或不耐腐蝕的各扣1分;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的各扣1分。 |
|
|
生産用水的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
1 |
1 |
|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5分;管道有死角、盲管的扣0.5分。 |
外購或無需生産用水的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生産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根據産品不同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 |
0.5 |
|
管道、儲罐和容器無定期清洗、消毒記錄各扣0.5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設備有專人管理,有維修、保養、校驗記錄。 |
2 |
1 |
|
無專人管理扣1分;無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各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用計量器具的適用範圍和精密度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並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 |
2 |
1 |
|
計量器具不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扣2分,無合格標誌扣1分,未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扣1分。 |
|
|
物料和倉儲要求 (滿分10分)
物料和倉儲要求 (滿分10分) |
生産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符合相關品質標準,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 |
1 |
0.5 |
|
生産所用物料不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或符合相關品質標準扣1分;不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扣0.5分。 |
|
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 |
1 |
1 |
|
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各扣1分。 |
|
|
抗(抑)菌製劑的生産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其他衛生用品生産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
1 |
1 |
|
生産用水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區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儲物存放應離地、離墻存放不小于10釐米、離頂不小于50釐米。 |
2 |
1 |
|
無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各扣0.5分,無堆物墊板、貨物架扣0.5分;儲物與地、墻、頂面的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5分。 |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
1 |
0.5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倉儲不符合要求各扣0.5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應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未分庫(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物料倉儲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未分類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成品倉儲應將待檢産品、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分區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成品倉儲未分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倉儲區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建立出入庫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負責扣0.5分;未建立記錄扣1分,記錄不全扣0.5分。
|
|
|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産品品質和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
1 |
0.5 |
|
無書面文件的扣0.5分。 |
|
應設置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組織企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實施。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聘用書面文件的扣2分。 |
|
|
建立和完善消毒産品生産的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
2 |
1 |
|
無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文件各扣2分,不完整各扣0.5分。 |
|
|
生産企業同一生産線生産相同工藝不同産品時,應制定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
2 |
2 |
|
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缺一項扣1分。 |
|
|
應如實記載生産過程的各項記錄;各項記錄應完整,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 |
3 |
2 |
|
各項生産過程記錄缺一項扣1分,隨意塗改的扣1分,記錄不完整的扣0.5分,未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的扣0.5分。 |
|
|
應建立與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
4 |
3 |
|
無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各扣2分。 委託微生物檢驗的,不能提供委託檢驗協議書扣2分。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存放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1.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企業只需設理化檢驗室。 2.無微生物檢驗室的,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對産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
|
産品出廠前應按自檢項目和産品企業標準進行衛生品質檢驗,合格出廠。 |
2 |
1 |
|
無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委託檢驗的,無委託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 |
2 |
2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扣2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應對生産車間的工作臺表面、生産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工人手錶面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進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
2 |
1 |
|
無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
|
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産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知識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並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扣2分,衛生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品質檢驗人員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品質檢驗人員不能提供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憑的扣2分,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
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均不得從事衛生用品的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 |
2 |
2 |
|
發現一人無健康證明扣2分;現場發現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的從業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扣2分。 |
|
|
生産操作人員上崗前培訓,合格上崗。 |
1 |
1 |
|
生産操作人員無培訓合格證明扣1分。 |
|
|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
1 |
0.5 |
|
無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各扣1分;未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各扣0.5分。 |
|
|
工作服穿戴整潔,操作人員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要求。 |
1 |
0.5 |
|
現場發現工作服不整潔扣0.5分,個人衛生差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操作人員無吸煙、進食等現象。 |
1 |
1 |
|
現場發現有吸煙、進食等現象扣1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備註:1. 本表用於衛生用品生産、分裝企業現場監督審核。
2. 滿足各項及格分,現場監督審核通過。
現場監督審核意見:
現場監督審核人(簽名): 被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
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生産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産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生産加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場監督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産企業現場監督審核表
生産企業一般情況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衛生管理負責人: 檢驗負責人 :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傳真:
職工總數: 從業人員總數: 生産區面積:
産品種類:
考評審核表:
考評項目 |
考 評 內 容 |
滿分 |
及格分 |
得分 |
扣 分 標 準 |
備 注 |
廠區環境 與佈局 (滿分20分) |
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
2 |
1 |
|
發現露天生活垃圾或者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扣2分;有雜草或有積水各扣0.5分。 |
|
廠區與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
2 |
2 |
|
30米以內有可能污染産品生産的有害場所的扣2分。 |
|
|
廠區環境整潔,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 |
2 |
1 |
|
廠區環境不整潔扣1分,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未採用硬質材料鋪設各扣0.5分。 |
|
|
廠區佈局合理。 |
3 |
3 |
|
生産區和非生産區不分,扣3分。 |
|
|
廠區應具備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等,銜接應合理。 |
6 |
4 |
|
生産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及成品倉儲用房缺一項扣3分,銜接不合理扣2分。 |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60平方米;生産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
3 |
3 |
|
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分裝企業生産車間使用面積小于60平方米或凈高低於2.5米的扣3分。 |
|
|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為水衝式,並保持清潔。 |
1 |
0.5 |
|
廠區設置的廁所為非水衝式扣1分,水衝式廁所不清潔扣0.5分。 |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當不影響産品品質。 |
1 |
1 |
|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影響産品品質扣1分。 |
|
|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5分)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5分)
生産區衛生 要求 (滿分25分) |
生産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産工藝流程進行合理佈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 生産區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
4 |
4 |
|
生産區內設置各功能間(區)未按生産工藝流程圖進行合理佈局扣2分;工藝流程銜接不合理扣1分。 生産區人流、物流未分開扣2分。 |
|
生産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
2 |
1 |
|
無防塵、防蟲、防鼠、通風設施扣2分,未正常使用扣1分。 |
|
|
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産企業生産車間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功能間(區)。 分裝企業生産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
4 |
4 |
|
功能間(區)缺一個扣1分。 |
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 |
|
生産區內應設置更衣室,更衣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專用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 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 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3 |
2 |
|
無更衣室、專用工作服、流動水洗手、手消毒、空氣消毒等設施各扣2分;無衣櫃、鞋架各扣1分。 潔凈室(區)未設置二次更衣室扣2分。 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 |
|
|
生産區根據潔凈度級別分為一般生産區、控制區和潔凈室(區),同一生産區內或相鄰生産區間的生産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産車間避免交叉污染。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産品生産(包裝除外)、分裝的應在10萬等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等産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應在3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
4 |
4 |
|
生産區未根據潔凈度級別分區扣4分;同一生産區內(或相鄰生産區間)相互妨礙或交叉污染各扣2分;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産車間交叉污染扣2分。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産品生産(包裝除外)、分裝的未在10萬等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的扣2分。 皮膚粘膜抗(抑)菌製劑等産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未在3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的扣2分。 |
用於洗手的抗(抑)菌製劑除外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應與成品生産在不同生産車間(區),或者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
1 |
1 |
|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産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産在同一生産車間(區)且未採取任何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的扣1分。 |
|
|
生産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産無關物品。 生産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
2 |
1 |
|
生産區存放無關物品扣0.5分,通道堵塞扣0.5分;無有明顯標誌的廢棄物、不合格品專用存放容器各扣0.5分,未及時處理扣0.5分。 |
|
|
生産區地面、墻面、頂面和工作臺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 |
2 |
1 |
|
地面、工作臺面的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2分,墻面、頂面材質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
|
|
潔凈室(區)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
3 |
3 |
|
潔凈室(區)未定期進行消毒處理扣3分; 潔凈室(區)的潔凈度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扣3分。 |
|
|
設備要求 (滿分15分) |
具備適合産品生産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産需要、保證産品品質的生産設備。 分裝的生産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生産設備。 |
4 |
4 |
|
不具備相應的生産設備扣4分。 |
提供生産設備清單 |
具備滿足生産過程檢驗和産品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設備。 |
4 |
4 |
|
不具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各扣4分。 |
提供檢驗設備清單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 |
1 |
0.5 |
|
生産設備的選型、安裝不符合生産和衛生要求扣1分,不易於清洗、消毒或不便於生産操作、維修、保養的扣0.5分。 |
|
|
生産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在生産過程中不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
1 |
0.5 |
|
生産設備表面不光潔、不平整、不易清潔或不耐腐蝕的各扣0.5分,與産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的各扣0.5分。 |
|
|
生産用水的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
1 |
1 |
|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5分;管道有死角、盲管的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根據産品不同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1 |
0.5 |
|
管道、儲罐和容器無定期清洗、消毒記錄各扣0.5分;使用的消毒産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設備有專人管理,有維修、保養、校驗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管理扣1分,無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各扣0.5分。 |
|
|
生産和檢驗用計量器具的適用範圍和精密度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誌並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 |
2 |
1 |
|
計量器具不符合生産和檢驗要求扣2分,無合格標誌扣1分,未按國家規定定期檢定扣1分。 |
|
|
物料和倉儲要求 (滿分10分)
|
生産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符合相關品質標準,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 |
1 |
0.5 |
|
生産所用物料不能滿足産品品質要求或符合相關品質標準扣1分;不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産品品質證明材料扣0.5分。 |
|
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 |
1 |
1 |
|
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藥物、激素等物料各扣1分。 |
|
|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的生産用水應為無菌的純化水。 抗(抑)菌製劑的生産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
1 |
1 |
|
生産用水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區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儲物存放應離地、離墻存放不小于10釐米、離頂不小于50釐米。 |
1 |
0.5 |
|
無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各扣0.2分,無堆物墊板、貨物架扣0.2分,儲物與地、墻、頂面的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2分。 |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
1 |
0.5 |
|
易燃、易爆的消毒産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扣1分;倉儲不符合要求各扣0.5分。 |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應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物料和成品倉儲未分庫(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物料倉儲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未分類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成品倉儲應將待檢産品、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分區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
1 |
0.5 |
|
成品倉儲未分區存放扣1分,無明顯標誌扣0.5分。 |
|
|
倉儲區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建立出入庫記錄。 |
1 |
0.5 |
|
無專人負責扣0.5分,未建立記錄扣1分,記錄不全扣0.5分。 |
|
|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毒)種保管的規定。 |
1 |
1 |
|
未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毒)種保管的規定扣1分。 |
|
|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衛生 品質管理 (滿分20分)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産品品質和本規範的實施負責。 |
1 |
0.5 |
|
無書面文件的扣1分。 |
|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産企業應設置衛生品質管理部門,負責對産品生産全過程的衛生品質管理。 抗抑菌製劑生産企業設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組織企業衛生管理制度的實施。 |
2 |
2 |
|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産企業未設置衛生管理部門扣2分。 抗抑菌製劑無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聘用書面文件的扣2分。 |
|
|
建立和完善消毒産品生産的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
2 |
1 |
|
無各項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書面文件各扣2分,不完整各扣0.5分。 |
|
|
生産企業同一生産線生産相同工藝不同産品時,應制定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
2 |
2 |
|
生産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缺一項扣1分。 |
|
|
應如實記載生産過程的各項記錄;各項記錄應完整,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 |
3 |
2 |
|
各項生産過程記錄缺一項扣1分,隨意塗改的扣1分,記錄不完整的扣0.5分,未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3個月的扣0.5分。 |
|
|
應建立與生産能力、産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
4 |
3 |
|
無理化檢驗室和微生物檢驗室各扣2分。 微生物檢驗室不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或不能滿足出廠檢驗項目需要的各扣2分。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錶存放條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産品出廠前應按自檢項目和産品企業標準進行衛生品質檢驗,合格出廠。 |
2 |
1 |
|
無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委託微生物檢驗的,不能提供委託檢驗協議書扣2分,無委託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1.抗(抑)菌製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生産企業,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2.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
企業標準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 |
2 |
2 |
|
企業標準中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扣2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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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凈室(區)應進行以下項目檢測:溫度、相對濕度、進風口風速、室內外壓差、空氣中≥0.5μm和≥5μm塵埃粒子數、工作臺表面、裝配與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工人手錶面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並有檢驗報告。 |
2 |
1 |
|
無檢驗報告扣2分,檢驗項目缺項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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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人員衛生 要求 (滿分10分) |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産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知識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扣2分,衛生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品質檢驗人員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
2 |
2 |
|
品質檢驗人員不能提供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憑的扣2分,未經培訓合格上崗扣1分。 |
|
|
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均不得從事衛生用品的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 |
1 |
1 |
|
發現一人無健康證明扣1分;現場發現生産、分裝或品質檢驗的從業人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扣1分。 |
|
|
生産操作人員上崗前培訓,合格上崗。 |
1 |
1 |
|
生産操作人員無培訓合格證明扣1分。 |
|
|
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
1 |
0.5 |
|
無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各扣1分;未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各扣0.5分。 |
|
|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産操作人員和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潔凈室(區)。 |
1 |
1 |
|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産操作人員和未經批准的人員隨意進入潔凈室(區)扣1分。 |
|
|
工作服穿戴整潔,操作人員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要求。 |
1 |
0.5 |
|
現場發現工作服不整潔扣0.5分,個人衛生差扣0.5分。 |
|
|
生産過程中操作人員無吸煙、進食等現象。 |
1 |
1 |
|
現場發現有吸煙、進食等現象扣1分。 |
首次申辦企業允許合理缺項,自然得分。 |
備註:1. 本表用於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産、分裝企業現場監督審核。
2. 滿足各項及格分,現場監督審核通過。
現場監督審核意見:
現場監督審核人(簽名): 被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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