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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2024-06-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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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廳長 丘 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條例》實施以來,有力推進我省安全生産法治建設,加強了安全生産工作,預防和減少了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産安全,促進了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修改出臺,現行《條例》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本次《條例》修改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導,將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到安全生産立法工作中。

  (二)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安全生産法的需要

  安全生産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決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現行《條例》與修改後的上位法在安全生産工作原則、生産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雙重預防機制、法律責任追究等條款內容不盡一致,為貫徹落實上位法,解決《條例》的滯後性問題,有必要及時修訂《條例》。

  (三)適應我省安全生産新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相繼對我省安全生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但一些較大重大事故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同時,將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以滿足我省安全生産工作的需求。

  二、關於《條例(修訂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64條。現就本次修改的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總則部分修改的問題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將適用範圍調整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第二條),修改安全生産工作方針,明確安全生産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等工作方針,並規定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三條)。二是為保障安全生産工作得以有效開展,細化地方政府安全生産的職責。《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産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産監管能力建設,將安全生産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增加了“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規定,並細化其職責內容(第五條)。三是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四是為解決實踐中應急管理執法力量薄弱的難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條例(修訂草案)》增設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制度(第九條)。五是為提高社會整體安全生産意識,強化安全生産宣傳教育職責,《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産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以及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新媒體等開展安全生産公益宣傳的義務(第十條)。

  (二)關於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保障的問題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增加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的內容(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二是按照財政部《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對特定類型企業提取安全生産費用的支出範圍的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刪除有關安全生産費用的具體使用範圍的規定(第十五條)。三是為推動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保障工作職業化、制度化運營,結合我省實際,參考外省做法,《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鼓勵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專職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工作,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第十六條)。四是為提高生産經營單位的風險防範能力,《條例(修訂草案)》對有關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作了細化規定(第十七條)。五是為減少安全風險,完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增加對有關人員及時進行崗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規定(第十八條)。六是為保障生産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依據相關標準開展危險因素辨識和安全風險評估,評定風險等級,並採取必要管控措施(第二十條)。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産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産經營單位開展相關工作(第三十四條)。

  (三)關於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的問題

  一是為完善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二是聚焦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從業人員權利,擴展安全保障範圍,《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産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産保障責任(第三十七條)。

  (四)關於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問題

  一是完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功能區管理機構的職責,《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功能區管理機構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第四十四條)。二是為鼓勵員工積極監督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做法,《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生産經營單位內部人員檢舉的,獎勵標準在安全生産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第四十八條)。

  (五)關於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的問題

  一是為彰顯法律的人文關懷,體現立法的前瞻性,《條例(修訂草案)》增設有關事故影響的心理援助的特色規定,對生産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響的從業人員及其家屬、救援人員等進行心理援助的規定(第五十二條)。二是鋻於調研中反饋的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人員構成不明晰問題,依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事故調查組的組長産生程式,以及具體情形下事故調查組的成員組成(第五十六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為避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規定重復,刪除了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特定類型違法行為的責任。同時,依據上位法規定,參照外省的立法經驗,調整相應行為的處罰幅度和處罰類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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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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