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福建省水利廳副廳長 陳水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制定《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閩江是我省最大的河流,全長577公里,流域面積6.1萬平方公里,約佔全省面積一半。閩江流域降水豐沛,水量與黃河流域的水量相近,居全國第七位。九龍江是我省第二大河,全長305公里,流域面積1.48萬平方公里。閩江、九龍江流域幹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三明、南平、福州、寧德、泉州、龍岩、莆田、漳州、廈門等設區的市、縣(市、區)。閩江、九龍江流域不僅是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區域,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旅遊開發價值。因此,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對於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流域獨特的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推動流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加快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措施,切實抓好流域保護管理的各項工作,流域生態環境得到了較大程度的保護和改善,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但是,隨著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閩江、九龍江流域非法排污、設障、養殖、採砂、採礦、圍墾、侵佔水域岸線時有發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也面臨著較大壓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區域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為了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打造八閩“幸福河”,促進流域經濟社會永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鑒長江保護法立法的經驗,針對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存在的問題,儘快制定出臺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採用了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與修復、綠色發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六十條。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體制機制的問題
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制度設計,《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建立閩江、九龍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流域保護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流域保護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第四條);二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流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第一款);三是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優化産業結構和佈局、維護流域生態安全的責任(第五條第二款);四是閩江、九龍江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流域保護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第三款)。
(二)關於規劃與管控的問題
重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多規合一”要求,在法律層面確立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強化“一張圖”“一盤棋”,《條例(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閩江、九龍江流域規劃體系(第十一條);二是明確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閩江、九龍江流域發展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實施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做好與流域發展規劃的銜接,落實相關的管控要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三是規定閩江、九龍江流域岸線實施嚴格管制(第十五條)。
(三)關於資源保護的問題
資源保護是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條例(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閩江、九龍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第十六條);二是對閩江、九龍江流域水量分配、生態流量、飲用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砂資源利用等方面作了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三是對生態公益林、天然林、流域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作了實行重點保護和嚴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
(四)關於生態環境治理與修復的問題
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是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的核心內容。為了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條例(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第二十四條);二是按照各級政府職責和部門分工,對環境監測網路體系、監測信息共用機制、各類排污口排查整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河湖水系連通、城鄉污水垃圾處理、禁止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河湖岸線和濕地生態系統修復、防止入海河口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礦山生態修復等方面作了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三是健全完善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對閩江、九龍江源頭和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綠色發展的問題
為了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推進閩江、九龍江流域綠色發展,《條例(草案)》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相關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優化産業結構和産業佈局,推進流域綠色發展(第四十條);二是對企業産業升級改造、産業園區綠色評估機制、節水技術推廣、畜禽養殖禁養、海綿城市、水産養殖活動等作了規定(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關於監督管理的問題
為了加強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閩江、九龍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環境、海洋與漁業、水行政等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第四十九條);二是建立健全閩江、九龍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支援檢察機關以及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破壞流域環境資源的案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審判機關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三是明確省人民政府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提起生態破壞或者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第五十條第三款);四是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閩江、九龍江流域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流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第五十一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為了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在閩江、九龍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修建尾礦庫、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二是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動涉及採砂,擅自銷售所採砂石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三是在閩江、九龍江流域開放水域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以及在流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四是違法利用、佔用閩江、九龍江流域岸線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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