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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12-08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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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十三號

  《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培育與發展

  第三章 活動與規範

  第四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合理佈局、規範有序的原則,落實就業優先、人才強國、科教興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等重大戰略。

  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合法、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科學研判人力資源發展趨勢,統籌教育、培訓和就業,將就業狀況作為辦學資源配置、教育品質評估、招生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提高教育供給與人力資源需求的匹配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人力資源暢通流動,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高品質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退役軍人事務、網信、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幫助。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聯繫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功能,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監督會員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準。

第二章 培育與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中,應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促進人力資源順暢有序流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綜合運用區域、産業、土地、財政、教育、科技等政策,完善多層次、多元化人力資源服務體系,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做強做優,打造誠信經營、服務優質的示範性企業,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支援和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準。

  支援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高新技術企業,並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就業、人才、服務業等相關領域資金,推動人力資源服務産業鏈延伸,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支援有條件的地方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資本市場融資。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産業轉型需要,制定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的發展規劃,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集聚,推動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援。

  支援有條件的地區在各類園區建立人力資源服務聯絡平臺,開展需求監測、用工保障、人才引進等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信息網路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標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整合提升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推動就業創業公共服務資源按照常住人口規模配置,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標準化、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為家政服務、健康照護、養老服務、托育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提供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用人單位發佈相關崗位需求,加強供需對接,為勞動者提供便利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民政等部門將生活性服務業納入當地職業技能培訓需求指導目錄。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援依託行業協會、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大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産業園等,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依法開展技術技能人才培訓培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品質、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支援在人才評定、崗位評聘等方面賦予用人單位更大自主權,加強人才創新創業激勵和保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做好重點産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人才的發現、選拔、培養、引進。

  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才供需對接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産業人才或者緊缺急需人才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並保障流動人員在職稱評定、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區域合理佈局和協調發展。

  鼓勵人才向優先發展的行業領域、城鄉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流動,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圍繞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專項招聘、供需對接、職業培訓等服務,建立常態化就業幫扶合作機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市場化社會化就業與政府幫扶相結合,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加強産教融合和校企協同,推動人才與産業發展需求對接,為畢業生提供求職招聘、政策諮詢、就業創業指導、職業能力測評、職業規劃等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加強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殘疾人、大齡勞動者、長時間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人員的扶持援助,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招聘、技能培訓、職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的靈活就業人員用工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分類建設行業性、區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場,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零工服務方式,提供零工崗位收集、供需對接、就業創業培訓、困難幫扶、權益維護指引等服務,保障勞動者多渠道靈活就業。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零工市場和就業服務(驛)站、按需組織專場招聘等方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求職應聘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和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促進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用工合作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有效對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人力資源服務跨區域合作,引導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結合、跨區域協同、各類機構聯動等方式,提供聯合招聘、精準引進緊缺行業人才等服務。

  支援開展人力資源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拓國際市場,開展跨境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積極發揮僑智僑力作用,引進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人力資源服務標準技術、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支援開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人力資源市場交流合作。支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資合作機構,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深化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機制,將在閩就業創業的台灣同胞納入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同等享受政策諮詢、職業介紹、創業孵化、職業培訓等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台灣同胞職業資格採認和採信制度,開展閩臺職業資格比對,逐步擴大直接採認和採信範圍,建立職業資格採認和採信目錄,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支援有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台灣地區相關行業協會合作,面向台灣地區技能人員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便捷服務。

第三章 活動與規範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項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資源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佈;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援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職業仲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一)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二)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三)組織開展招聘會;

  (四)開展網路招聘服務;

  (五)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業仲介活動。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並誠信經營。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所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佈;

  (二)就業和創業指導;

  (三)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四)人力資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業務承接;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管理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手續,並自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住所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個人信息以及相關基本情況。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保密。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信息的,不得洩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發佈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繫方式、錄用辦法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籍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佈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佈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佈信息的真實、合法、有效。

  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管理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委託發佈人力資源招聘信息,發現虛假、違法信息不得發佈,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已發佈的信息應當立即刪除,同時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二)提供或者發佈虛假招聘信息;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仲介服務;

  (四)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仲介服務;

  (五)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

  (七)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八)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九)介紹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從事違法活動;

  (十)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十一)以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發佈,並對招聘中的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網路招聘系統、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監督電話等事項,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通過網際網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公示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對於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權益。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等提供專業化服務時,應當就勞動報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以及其他權利義務提出合理化建議,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管理、開發、配置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誘導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等方式,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幫助用人單位規避用工主體責任;

  (二)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名義,實際上按勞務派遣,將勞動者派往其他單位工作;

  (三)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在本省求職或者本省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服務與監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提供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務;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和協調製度,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就業一體化信息平臺,推動完善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實現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各方信息共用,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變化,為就業群體求職、用人單位招聘提供崗位信息發佈、崗位推薦、人力資源服務匹配和社會評價等服務,探索建立數字技術領域新興工種人才庫。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測重點行業領域人力資源供求情況,發佈人力資源需求目錄。

  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建設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平臺,平臺按照行業、專業等類別進行分類,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用。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佈人力資源供求、流動和薪酬數據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化創新應用,推動信息化平臺賦能,實現各類人力資源數據歸集融合、合理流動和開發應用,優化人力資源全生命週期服務管理。開發和提供數據,應當依法保障數據安全、保護用戶信息。

  第四十五條 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管理、技術、産品和服務創新,應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新技術,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個性化服務。推動人力資源服務轉型升級,促進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信息軟體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新業態發展。

  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數字檔案資源庫,實現就業失業登記信息與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職業培訓、技能評價等數據信息共用,並依法向社會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和備案的依據、程式、期限、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以及辦事指南和諮詢監督電話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可以將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引進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從業人員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誠信服務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準。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設置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行業發展所需人才。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健全信息共用、信息通報、執法協作等機制,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覆蓋各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系統,組織做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息採集、歸類、公示、發佈等工作,實現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日常檢查、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共用等方式,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服務不規範、違法違規風險高、投訴舉報集中、發生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重點監督管理,並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支援誠信合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把用人單位、個人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制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制度,建立誠信服務示範指標體系並定期組織評估,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為舉報投訴人保密,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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