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孔繁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制定《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促進各類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人力資源服務業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載體抓手。黨的十九大提出,要著力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産業體系。黨的二十大要求,必須堅持科技是第一生産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開闢發展新領域新賽道,不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省委、省政府印發有關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文件,要求推動人力資源市場地方性立法,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業做大做強。制定條例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
(二)制定條例是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的法治保障
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相當一段時間內,人力資源市場被劃分為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分別於1998年、2002年公佈施行,迄今已超過20年。近年來,我省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日益形成,各地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整合工作順利推進。面對快速發展的新態勢,原有的地方性法規已經難以適應,相關內容與人力資源市場現實脫節的問題日益突出,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後續監管、“放管服”改革等方面問題的規範、統一、優化亟待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特別是2018年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公佈實施以來,制定出臺新的人力資源市場地方性法規已成為提升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現代化、法治化建設水準的迫切要求。
(三)制定條例是進一步推動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現實需要
人力資源服務業是近年來快速興起的現代服務業新興門類。近年來,人力資源服務業及其面臨的市場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依託網際網路平臺就業、零工市場就業等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人力資源服務業新業態層出不窮。同時,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也面臨著創新能力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綜合競爭力不強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人力資源市場地方性法規加以引導和規範。制定條例能夠為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力推動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草案)》採用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與促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行為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56條。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於主體職責的問題
為強化政府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服務,更好促進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發展,《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二條)。二是明確政府職責,縣級以上政府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工作的領導,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第五條)。三是明確部門職責,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發改、財政、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四是明確社會組織參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依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第七條)。
(二)關於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與促進發展的問題
為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集聚發展,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多層次發展,支援人力資源服務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從以下五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政府建立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按照規定使用相關領域資金,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二是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做好重點産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和産業轉型需要,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集聚,推動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産業園(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三是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高等學校合作,為高等學校畢業生提供求職招聘、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求職應聘等專業化服務(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四是縣級以上政府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加強數字化創新應用,優化人力資源全生命週期服務管理;省政府人社部門推動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系統,實現動態管理;鼓勵和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新興技術實施管理、技術、産品和服務創新,建立數字檔案資源庫(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五是鼓勵和支援開展人力資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援港澳臺地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資合作機構(第二十二條)。
(三)關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問題
為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有序規範開展,《條例(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項目,依法提供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免費提供相關服務(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二是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行政許可的內容作出細化規定,並對備案管理、事項變更等作出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三是規定人社部門及時向社會公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辦理要求及材料目錄(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人力資源市場行為規範的問題
確立人力資源市場行為規範,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秩序。為此,《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用人單位發佈或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招用人員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二是明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的信息保密義務、對用人單位材料的核實義務以及相關禁止性行為(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三是明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相關方案,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守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四是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監督管理的問題
對人力資源市場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進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為此,《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體系,人社部門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援誠信合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二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制定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誠信典型選樹和失信行為曝光機制,依法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第四十九條)。三是要求開展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誠信服務等方面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準(第五十條)。四是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第五十一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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