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朱子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産工作部署的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準,推進安全生産風險專項整治,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監管。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安全生産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要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必須管安全,而且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房屋使用安全是安全生産的重要內容。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重點抓好房屋建築、城市橋梁、建築幕墻、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鐵)、地下管線等工程運作使用的安全監管”。2022年湖南省長沙市“4·29”自建房坍塌事故發生後,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部署開展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2022年5月7日,在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上趙龍省長提出“啟動《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立法程式,推行房屋強制鑒定、定期體檢等制度”。制定《條例》是我省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
(二)完善我省房屋使用安全法治保障的要求
目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立法現狀,無法滿足工作需要。國家暫未對“已建成各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作系統性、專門性規定,導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呈現出滯後性、局限性等問題。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尤其是在檢查、制止、鑒定、治理等方面缺乏強制性管理措施,難以實現事前預防和事後有效監管。因此,為滿足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制定專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規,實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專業化和規範化。
(三)適應我省房屋使用安全新形勢的要求
我省城鄉既有房屋928萬棟,面積約41.26億平方米,數量龐大,房屋建造年代跨度大、品質差別大,部分房屋已進入“老齡期”甚至“超齡服務期”,部分老舊房屋抗震等方面無法滿足安全要求;我省地處東南沿海,既有房屋面臨颱風、暴雨、白蟻等災害影響;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改變規劃使用用途等嚴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工程野蠻施工對周邊房屋安全造成不利影響。近年來,我省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時有發生,2019年福州市“2·16”、2020年泉州市“3·7”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重大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面對嚴峻形勢,亟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專門法規,以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草案)》採用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監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安全防範、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六十六條。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原則
為保證法規的針對性、專門性,根據我省工作實際並借鑒外省經驗,《條例(草案)》明確:適用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監督管理”(第二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主體責任的原則(第三條)。
(二)關於工作機制和職能分工
為落實落細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自建房、農村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以及各部門“三定”方案,《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安全生産工作的考核內容(第七條);縣級以上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發改、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第十條);市、縣級政府和鄉(鎮)、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第八條、第九條);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統(第十二條)。
(三)關於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權責明確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為此,《條例(草案)》確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依次確定房屋管理人、房屋實際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佔有、使用屬於國有資産房屋的黨政機關是使用安全責任人(第十三條)。為了避免爭議和保障安全,《條例(草案)》明確建設單位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具體責任,並強調區分所有權房屋的共有部分和人員密集公共建築的使用安全責任(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四)關於房屋使用安全防範
《條例(草案)》突出“防範在前”的特點,規定: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為(第十八條)和處置方法(第十九條);裝修裝飾管理和白蟻防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公共衛生事件人員集中隔離場所、災害事故集中安置場所和應急避難場所的房屋安全條件(第二十二條)。作為城市日漸增多的建築物外墻圍護結構的建築幕墻,近年來因其使用年限增長、施工缺陷所致的安全隱患不容小視,為此《條例(草案)》專門對其安全檢查、維修和使用年限屆滿的處理作出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五)關於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條例(草案)》規定: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實行規範化管理(第二十五條),鑒定收費遵循合理公開原則(第二十六條),對特殊困難家庭的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進行救助(第二十七條);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的情形,即房屋明顯傾斜變形、使用年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或者公共建築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工作年限三分之二等情形(第二十八條),因自然災害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的由政府組織鑒定(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影響周邊房屋安全應當進行評估的情形(第三十一條);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的程式、要求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為了提升政府服務水準,《條例(草案)》創新建立房屋安全鑒定臨期提醒制度,規定:鄉(鎮)、街道建立房屋信息臺賬,根據排查情況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安全鑒定,鼓勵採用信息技術手段定期推送鑒定提示信息(第二十九條)。
(六)關於危險房屋治理和處置
為有效治理和妥善處置危險房屋,《條例(草案)》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鄉鎮、街道應當自鑒定報告備案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條);危險房屋的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條);禁止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於生産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第三十九條),危險房屋的維修加固和拆除重建(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對危險房屋治理改造的職責(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
(七)關於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
針對自建房安全管理缺失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自建房改擴建加層和改變用途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或者施工許可(第四十七條),建立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制度和自建房安全隱患投訴舉報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自建房用於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的,在申請辦理經營許可審批手續前應當取得整棟建築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第四十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重點區域和特定用途自建房的監管(第五十條)。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未按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鑒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出租使用危險房屋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並對相關用語的含義進行明確。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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