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律法規 > 地方性法規

關於《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3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2025-04-03 07:58
| | | |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4年11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築牢房屋使用安全防線,對於我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準、推進平安福建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聯清帶隊赴省住建廳開展立法調研,深入了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新實踐新經驗,聽取修改意見。法制委、法工委以審慎、務實、管用為導向,圍繞組成人員提出的房屋分類管理、強制鑒定範圍、規範鑒定收費等問題開展調研,召開房屋安全鑒定價格監管專題論證會、“學習進行時”專場學習會,委託福建理工大學開展立法中評估,在福建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組織論證修改。2025年3月11日,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房屋安全分類管理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房屋建築狀況複雜多樣,應當堅持因房制宜、源頭治理,推進分類管理。為此,建議:一是明確根據房屋安全排查情況,將房屋區分為暫無安全隱患、存在一般安全隱患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並規定相應的處理措施;二是針對我省石頭厝、紅磚厝等傳統民居較多的情況,要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建成年代、承重結構類型,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制定改造、修繕等指導意見,實施差異化分類管理。(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條、第三十三條)

  二、關於房屋安全鑒定範圍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平衡好安全與群眾生産生活的關係,避免強制鑒定範圍超過必要限度。考慮到“設計工作年限”只是建築上的術語,且該術語名詞一直在變化,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規定的法律概念“合理使用年限”不僅能夠涵蓋相關內涵,而且能避免“一刀切”導致期限過於絕對、鑒定範圍過大問題,為此建議:一是銜接《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明確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進行鑒定,並在附則明確“合理使用年限”的定義;二是限縮處罰範圍,僅針對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主體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委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但未委託鑒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才予處罰。(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三、關於規範房屋鑒定收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收費的規範,避免惡意低價競爭,影響鑒定品質。考慮到鑒定收費按照國家價格市場化改革要求,不宜設定指導價,為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鑒定收費,建議:鼓勵房屋安全鑒定相關行業協會對鑒定項目的成本進行調查研究,定期發佈鑒定平均成本,引導鑒定市場公平競爭,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對鑒定收費行為的監管。(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條)

  四、關於對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監管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一是增加“違法搭蓋建築物、構築物”、“擅自設置設施、障礙物”、“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類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為;二是增加對違規裝飾裝修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報告相關規定;三是推動鑒定機構如實記錄現場調查、檢測過程,並將影像資料留存備查,減少虛假鑒定行為;四是加強對鑒定報告復查復核意見的監督檢查。(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考慮合法性問題,修改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條款、刪去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規定;刪去重復的投訴舉報條文,對一些條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在此不一一説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來源:福建日報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