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3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鄭國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5年3月24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會同代表工委對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24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修改後的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規定(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條
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對由主任會議決定進行跨年度跟蹤督辦的範圍作進一步明確,建議將第二款中的範圍確定為“未能在當年度解決的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關於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條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代表評價為不滿意的情形做更準確的規定,建議將第二款修改為“代表對承辦單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連續兩次評價為不滿意,或者代表就同一事項連續多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仍未有效解決的,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代表意見和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彙報,進行分析研判,提出處理意見”。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説明。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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