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十七號
《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提升文化影響力,建設更高水準文化強省,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及其保障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産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應當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紅色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掘地域特色文化,共建共用、面向基層、服務大眾,體現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健全財政投入與保障機制,推動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體化建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村(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有關管理工作,根據村(居)民的需求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並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
(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二)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和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産品版權保護,指導和組織實施全民閱讀、農家書屋管理等工作;
(三)電影主管部門負責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電影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推動電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四)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統籌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協調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五)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管理等工作;
(六)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科技、民政、文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六條 有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增量提質,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資源整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作機制,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文化和旅遊資源統籌整合,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旅遊産業融合發展;培育文化産業集群,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文化産業融合發展。
第十條 鼓勵發揮宗親鄉親、祖地文化優勢,開展閩臺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渠道和內容,共同守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鼓勵發揮重點僑鄉、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優勢,舉辦電影節、藝術節、體育賽事、展覽展示等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應當開展優秀公共文化産品、公共文化活動、文化人才等宣傳報道,營造良好公共文化服務氛圍。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國家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人口分佈和結構、環境條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堅持集約高效原則,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和佈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徵求公眾意見,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參與、易於疏散的原則,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遠離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中小學校建設美育場館。
第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
經批准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等不得降低。
在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建設期間,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過渡性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勵在老舊小區更新改造中,依法利用現有房屋和公共空間補充配套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實際需要,同步建設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無障礙設施、便利設施。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模式,探索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引導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優化公共文化服務資源配置,加強功能融合,實現共用共用,提高公共文化設施的利用率,因地制宜提供優質便民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設施資源整合,注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文化符號,推動在城市商圈、文化園區、公園綠地、居民集聚區等區域,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間。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以縣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服務點的總分館體系,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
鼓勵和支援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職工書屋、文化室以及符合條件的公共文化新空間加入總分館制服務體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應急廣播體系和無線發射臺站、傳輸覆蓋網路、信號監測等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健全各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運維保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殘疾人、特困人員、優撫和低保對象等特殊群體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有線電視收視服務,保障特殊群體的公共文化權益。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管理、安全隱患排查等管理制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服務活動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人員和設備,並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保障公共文化活動和公共文化設施安全。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有效應對,依法採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務等措施。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 公眾使用公共文化設施,參加公共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公共文化設施設備和物品;
(二)從事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三)實施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産品的提供和傳播,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公共文化活動,支援特色戲劇傳承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群眾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佈本行政區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明確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範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支出責任和&&負責單位,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徵集和反饋制度,多層次、多形式、多途徑徵集群眾文化需求,促進供需有效對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普查、保護、利用和宣傳,深化革命史料和革命文物研究闡釋,支援開展紅色影視等紅色文化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及宣傳,培育紅色文化重點品牌,建好長汀、寧化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依託革命活動舊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傳承弘揚紅色文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通過公共文化服務展現和闡釋歷史文化遺産所承載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自身文化資源,組織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援具有地域特色的優秀公共文化産品生産和活動開展,發揮閩都文化、閩南文化、客家文化等的積極作用,打造福建特色文藝精品和文化品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機制,面向基層因地制宜提供巡迴展覽、圖書借閱、文藝演出、電影放映等流動文化服務;支援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採取文化結對、業務輔導、骨幹培訓、藝術交流等方式,指導基層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鼓勵和扶持群眾自辦文化活動,支援和培育群眾文化團隊,組織群眾開展示範展演,引導節日民俗活動和廣場文化活動健康規範有序開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文化下鄉等方式,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路信息內容、文藝展演、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産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發揮文化建設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作用。
推動農村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設施的綜合利用,整合基層文化宣傳、理論宣講、科學普及、閱讀服務、體育健身等功能,弘揚良好鄉風、家風、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進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通識教育,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進校園活動。
鼓勵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德智體美勞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參觀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等展館,觀摩主旋律電影、經典藝術作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援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根據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大字閱讀設備、有聲圖書、盲文書籍、手語、無障礙廣電視聽節目等適老化、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助。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退)役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優惠收費,並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遵循公益性原則。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請批准的,依法報批。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收取費用的,應當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援公共文化設施錯時開放、延時開放。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延時開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支付工資報酬或者給予補休。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援國家機關、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工作、教學、生産秩序的前提下,將其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並向社會公佈服務內容、開放時間、開放區域、諮詢電話。
第三十七條 鼓勵合理利用文化廣場、公共服務大廳、商業綜合體、産業園區、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遺址公園等場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公共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的數字文化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全省統一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整合現有的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源。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利用信息化、數字化等技術手段,加強數字化建設,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用,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九條 公共文化服務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行業培訓,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團體標準,提高相關行業公共文化服務水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與經濟發展總體水準相適應。
省級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重點扶助革命老區、中央蘇區和欠發達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廣播電視臺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以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配備公共文化服務專業人員。
鄉鎮(街道)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業人員,確保正常開放和運作。專業人員的招聘、調整,應當徵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社區)配備人員,負責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公共文化設施、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專業人員,在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援;對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在學習培訓、項目申報等方面與國有文化單位同等對待。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和財力狀況,確定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和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和監督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次年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産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産品與服務。
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名稱,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民間文化團體、民間藝人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各類群眾文化活動健康發展。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的民間文化團體和民間藝人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志願服務的指導,建立志願者招募、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機制,組建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援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等合作開展技術研究,強化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示範,促進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的行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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