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3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吳黎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5年3月24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會同文旅廳等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3月24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六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參照上位法,將“促進文化繁榮發展”修改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條)
二、關於文化産業發展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推動文化産業發展,公共文化服務才能實現可持續、高品質發展。為此,建議增加“培育文化産業集群,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文化産業融合發展”的內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條)
三、關於設施規劃要求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規劃佈局應當“堅持集約高效原則”的要求。(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條)
四、關於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的內容。(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文字表述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款中列舉具體細項可能産生挂一漏萬的問題。為此,建議將“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等各有關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修改為“有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將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工人文化宮、農家書屋以及廣播電視節目共用、管理服務等數字化建設”修改為“應當加強數字化建設”。(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條、第三十八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其他一些條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説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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