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11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福建省文化和旅遊廳廳長 張源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準,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指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大任務。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實施文化數字化戰略,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創新實施文化惠民工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立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機制,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機制。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對我省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出明確要求。這些都要求我們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切實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準,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品質發展,讓人民享有更加充實、更為豐富、更高品質的精神文化生活,為加快建設更高水準的文化強省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
(二)制定條例是解決我省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現實問題的迫切需要。我省歷來高度重視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堅持以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為抓手,加強組織領導,專題研究部署,推動五級聯動,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創新驅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品質發展取得明顯成效。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長,我省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也面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如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供給不充分、發展不均衡,社會參與機制仍需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還有待加強等,及時制定出臺條例對於補齊公共文化服務短板,推進我省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上位法,推進新征程新階段我省公共文化服務工作高品質發展的有效途徑。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這是我國公共文化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為貫徹落實《保障法》,浙江、安徽、江西、四川、雲南等20多個省份也相應進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地方立法。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有效加快了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步伐。同時,我省在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形成了一批典型經驗做法,如創新開展特色化差異化公共文化服務、探索開展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社會化運營、創新公共服務評價機制等。這些經驗做法,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吸收固化。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一)關於公共文化服務職責分工的問題。目前,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涉及眾多部門,為厘清其職責,形成工作合力,《條例(草案)》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健全財政投入與保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第四條)。二是細化政府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同時明確了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體育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推動形成公共文化服務高品質發展的工作合力(第五條)。
(二)關於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問題。公共文化設施是文化建設的基礎性工程,為強化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條例(草案)》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國家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人口分佈和結構、環境條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和佈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第十一條)。二是加強公共設施資源整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設施資源整合,對已有公共設施進行改造提升,注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文化符號,打造公共文化新空間,豐富公共文化産品供給(第十六條)。三是加強總分館體系建設。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縣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服務點的總分館體系,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第十七條)。
(三)關於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的問題。為強化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條例(草案)》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和目錄。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具體實施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佈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第二十二條)。二是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和財力狀況,確定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佈(第二十三條)。三是優化公共文化産品供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優秀公共文化産品的創作生産,支援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産品生産、活動開展及其品牌創建,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品質(第二十四條)。四是強化數字賦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納入本地區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公共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的數字文化服務(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問題。為了強化對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條例(草案)》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加強經費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與經濟發展總體水準相適應。省級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重點扶助革命老區、中央蘇區和欠發達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第三十四條)。二是加強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第三十六條)。三是大力推動文化志願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志願服務的指導,建立志願者招募、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第三十九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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