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律法規 > 地方性法規

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

(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04-07 08:21
| | |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十八號

  《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6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農産品産地

  第三章 農産品生産

  第四章 農産品銷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高品質發展,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産品品質安全有關的農産品生産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農産品和農業投入品(包括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農用薄膜等),《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對農業投入品,《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對食用農産品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品質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糧食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機制,提高農産品品質安全水準。農産品品質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産品品質安全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加強網格監管員、協管員隊伍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有關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職責:

  (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來源於種植業、畜牧業的初級産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産加工企業前的品質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品質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的品質安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的監督管理;

  (二)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來源於漁業的初級産品從養殖、捕撈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産加工企業前的品質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水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等農業投入品在水産養殖環節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

  (三)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來源於林業的初級産品從種植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産加工企業前的品質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與食用農産品相關的食品安全事故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五)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品質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儲備糧和政策性糧食的品質安全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用農産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産加工企業後的品質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産品品質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監管工作人員負責農産品品質安全宣傳教育、日常巡查、快速檢測、技術指導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對農産品生産經營者農産品品質安全的知識宣傳、教育和對生産經營活動的引導,支援農産品品質安全網格協管員開展工作。鼓勵將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的具體措施和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第六條 農産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的農産品品質安全負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産品品質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農産品品質安全風險,保證農産品品質安全,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農産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農産品品質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産品品質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提供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農業投入品使用技術等服務,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提出改進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援農産品品質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安全的農産品生産技術和科學的品質安全管理方式,扶持農産品規模化、標準化生産,鼓勵、引導農産品生産者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農産品地理標誌、全國名特優新農産品等農産品品質安全標誌,支援培育綠色優質農産品品牌。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農産品生産經營者加強品質安全管理,提高公眾餐桌污染防範和治理意識,保障農産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 農産品産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農産品産地安全監測計劃,在下列地區設立農産品産地監測點,定期開展農産品産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

  (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産品生産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大中城市郊區農産品生産區;

  (四)重要農産品生産區;

  (五)基本水産養殖區;

  (六)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産基地、農業標準化生産基地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改善農産品生産條件。

  鼓勵社會力量對農産品生産基地進行資金和技術投入。

  第十二條 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回收並妥善處置包裝物和廢棄物,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規定對畜禽糞污進行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對農産品産地造成污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建立佈局合理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等廢棄物回收網路,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全面推進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産品品種特性和産地安全調查、監測、評價結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對依法劃定為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置標示牌,標明禁止生産區域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禁止生産的農産品種類、主要污染物種類、批准單位、立牌日期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標示牌或者變更標示牌內容。

  因污染被劃定為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給農産品生産者造成損失的,由污染責任人依法予以賠償;污染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發現農産品問題可能涉及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農産品産地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農産品産地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因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産品産地污染的,污染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污染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農産品産地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修復活動應當優先採取不影響農業生産、不降低生産功能的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産品品質安全。

第三章 農産品生産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援保障農産品品質所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立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産業發展需要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的生産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並加強宣傳、培訓、指導、推廣,提升農産品標準化生産水準,增加綠色優質農産品供給。

  第十七條 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管理,按照農産品生産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規範生産、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産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及時為其成員提供生産技術服務,建立健全農産品品質安全控制體系。

  第十八條 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産品生産記錄製度,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産品的名稱、品種、規模;

  (二)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動物疫病、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四)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數量和日期。

  農産品生産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産品生産記錄。

  鼓勵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採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生産銷售臺賬,採集、留存生産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産經營信息。

  鼓勵其他農産品生産者建立農産品生産記錄和銷售記錄。

  第十九條 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銷售臺賬,記錄購買者、銷售數量、銷售日期、藥品施用範圍等內容,指導購買者施用,並逐步對限制使用類農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推廣應用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信息監管平臺,引導農業投入品的生産者、經營者在農業投入品信息監管平臺登記,推動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銷售臺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農産品生産者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農産品生産者應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農産品品質安全標準和生産技術規程,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範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鼓勵和支援農産品生産者使用符合要求的生物農藥、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採用生態調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生産技術。

  第二十一條 對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確需使用農藥但尚無登記農藥可用的,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臨時用藥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優質農産品培育,打造農産品區域公用品牌;依法對地理標誌産品的名稱和專用標誌,以及農業企業商標權等智慧財産權實施保護,在財政、金融、産業政策等方面對農業企業創立品牌給予扶持;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及時發佈本地特色農産品信息。

  支援建設閩臺農業合作示範區,推動兩岸農産品標準互認。

第四章 農産品銷售

  第二十三條 農産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容器、工具和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産品品質安全規定。禁止將農産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

  儲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農産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並保持有效運作。

  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委託運輸食用農産品的,應當對承運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承運人加強運輸過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産品冷鏈物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農産品品質安全標準,配備必要設施,保證冷鏈農産品品質安全。鼓勵和支援農産品産地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銷售農産品時,應當根據品質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記錄至少保存二年。承諾達標合格證上應當標明承諾事項、承諾依據、農産品名稱、産地、重量或者數量、開具單位、聯繫方式、開具日期等內容。

  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收取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品質安全合格證明,並通過留存原件、複印件或者拍照等方式予以保存,至少保存二年;對其收購的農産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後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如實做好開具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六條 本省實行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並行制度。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並行系統(以下簡稱並行系統),並確保追溯信息在相關部門間有效共用。

  第二十七條 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食用農産品時,應當在並行系統登記,如實錄入下列追溯信息,並生成追溯憑證:

  (一)食用農産品的收穫、屠宰、捕撈的日期;

  (二)食用農産品的名稱、産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繫方式等;

  (三)食用農産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自檢合格證明,以及畜禽産品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合格憑證。

  鼓勵和支援農戶銷售食用農産品時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通過並行系統生成追溯憑證。對於農戶未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農産品品質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樣式,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併發布。

  第二十八條 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以及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産品,應當在包裝表面附加追溯憑證。

  鼓勵食用農産品經營者在櫃檯、攤位或者産品銷售網頁的顯著位置展示追溯憑證。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産企業、食用農産品批發銷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連鎖餐飲企業、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採購食用農産品,應當查驗並留存追溯憑證或者其他品質安全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從事食用農産品加工服務的企業採用透明、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展示加工服務相關過程。

  採用視頻式展示的,可以通過視頻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展示,或者將視頻信息上傳至其加入的網路服務第三方平臺。

  網路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為視頻信息上傳、社會公眾觀看提供介面、展示頁面。

  第三十一條 農産品生産經營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銷售農産品的,應當對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其銷售的農産品符合品質安全標準。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檢查監控制度,發現存在農産品品質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和執法能力建設,強化農産品綜合性檢驗檢測隊伍建設和培訓,做好農産品品質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支援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農産品品質安全數字化體系建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健全農産品産地土壤環境監測制度,推進農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以及農藥、獸藥殘留等的溯源和整治,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源頭治理。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食用農産品産地土壤環境進行重點監測、加密監測和動態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防控與修復等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問題通報協查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通報所在地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根據通報信息依法處理:

  (一)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追溯憑證;

  (二)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追溯憑證存在虛假信息;

  (三)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産品不合格;

  (四)其他有關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追溯憑證違法違規行為。

  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發現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及時將相關食用農産品的流向信息通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流向信息,予以追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查和重點監管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職責對農産品生産經營者落實農産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和風險防控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産品品質安全狀況等,制定本行政區域農産品品質安全監測實施方案,定期開展農産品品質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根據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需要和風險變化,開展專項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三十七條 從事農産品品質安全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經資質認定,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的農産品品質安全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能力驗證和復查比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監督檢查的協調工作,對農産品生産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

  第三十八條 農産品生産經營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時,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申請復檢期間,經當地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滅失的農産品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該批次農産品。

  第三十九條 復檢機構從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推薦的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中確定,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産地、收購、儲存、運輸、市場流通的農産品組織開展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時,農産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協助、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農産品、票據、臺賬、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發佈平臺,發佈本行政區域的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網信、廣播電視行政管理等部門明確網路食品銷售新業態治理要求,按照職責加強網路銷售食品安全問題信息監測通報和協查處置。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農産品生産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佈核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佈虛假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網信部門對各部門通報的網路銷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實虛假信息配合做好相應處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農産品品質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消費者組織應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農産品品質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食品安全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標示牌或者更改標示牌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從事農産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錄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憑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産企業、食用農産品批發銷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連鎖餐飲企業、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採購食用農産品,未查驗並留存追溯憑證或者其他品質安全合格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用農産品,是指來源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植物産品及其製品。

  (二)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在生産、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實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其中,一品一碼是指按照追溯編碼規則對同一品種批次的食品和食用農産品賦予唯一的識別追溯碼。

  (三)中型及以上超市,是指營業面積在兩千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市。

  (四)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單位,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不含一百五十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數在七十五座以上(不含七十五座)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日報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