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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草案)》的説明

——2024年11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2025-04-07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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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 袁忠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農産品品質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黨的十九大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黨的二十大報告從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對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省委、省政府印發《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行動方案》,對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因此,制定條例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

  二是加強我省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的法治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于2006年公佈施行。十多年來,我省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但尚未配套出臺地方性法規。近年來,農産品品質安全一直是我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熱點問題,不少代表、委員都提出了加快我省地方立法的建議。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明確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儘快出臺與上位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品質安全法》進行細化和補充,著力築牢全過程全鏈條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法治防線。

  三是進一步提升我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水準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省堅定不移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紮實推進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管,有力促進全省農産品品質安全形勢穩定向好。與此同時,我省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仍然面臨困難和挑戰,主要是:農藥獸藥殘留超標時有發生,禁用物質屢禁不止;行政處罰力度偏弱,違法成本偏低;基層監管能力薄弱,監管“最後一公里”難以落實等。因此,亟需通過制定條例,對上述情形在制度層面予以進一步規範,持續提升我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水準。

  二、關於《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説明

  《條例(草案)》採用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農産品産地、農産品生産、農産品銷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49條。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關於主體責任的問題。為壓實各方主體責任,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我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政府責任,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機制和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第四條)。二是明確部門責任,對農業農村、海洋漁業、林業、衛健、糧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履行的農産品品質安全工作職責分別作出規定(第五條)。三是明確農産品生産經營者責任,要求對其生産經營的農産品品質安全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産品品質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二是關於農産品産地的問題。良好産地環境是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的基礎條件。為強化農産品産地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農業農村、海洋漁業、林業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定期開展農産品産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提出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的建議,並對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的具體要求作出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二是縣級以上政府推進綠色食品原料以及農業標準化生産基地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對農産品生産基地進行資金和技術投入(第十二條)。三是要求農業投入品的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按規定回收並妥善處置包裝物和廢棄物;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組織建立佈局合理的廢棄物回收網路,並按規定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第十三條)。四是明確農産品産地污染責任人在農産品産地污染風險方面的管控和修復義務(第十四條)。

  三是關於農産品生産的問題。為把好農産品生産安全關,從源頭上確保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農業農村、海洋漁業、林業部門制定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的生産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並加強宣傳、培訓、指導、推廣;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按照農産品生産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規範生産、服務(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二是要求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做好農産品生産記錄,農業投入品的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三是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綠色優質農産品培育等內容作出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四是關於農産品銷售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農産品銷售環節,讓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對農産品的包裝、保鮮、儲存、運輸、冷鏈物流等予以規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二是明確我省實行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與一品一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並行制度,對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生成追溯憑證的主體、情形、具體要求等分別作出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三是對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的展示、查驗、留存等作出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四是參照食品召回的制度設計,對食用農産品召回作出規定,在生産、經營環節中發現食用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時,立即停止生産、經營並予以召回(第三十一條)。

  五是關於監督管理的問題。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提升我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水準,《條例(草案)》從以下五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政府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和執法能力建設(第三十二條)。二是明確農業農村、海洋漁業、林業、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食用農産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追溯憑證問題通報協查機制(第三十三條)。三是明確農業農村、海洋漁業等部門對農産品品質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情況定期或隨機開展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並加強對農産品品質安全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四是對農産品生産經營者申請復檢及協助、配合農産品品質安全監督檢查等情形作出規定(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五是對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的核查以及舉報處理予以明確(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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