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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3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2025-04-07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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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李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5年3月2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24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六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第二條

  食用農産品及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國家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等相關法律,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我省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等相關法規,已有全面、詳細的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對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的內容。

  二、關於第十四條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規定。

  三、關於第二十二條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地理標誌産品名稱和專用標誌進行保護的相關內容;並增加支援建設閩臺農業合作示範區,推動兩岸農産品標準互認的規定。

  四、關於第二十七條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農戶因條件所限,未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農産品品質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的規定。

  五、關於第三十三條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推進農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以及農藥、獸藥殘留等的溯源和整治,加強農産品品質安全源頭治理的內容;並規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食用農産品産地土壤環境進行重點監測、加密監測和動態監測。

  六、關於第四十一條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農産品品質安全信息發佈平臺的規定;並增加加強網路食品銷售新業態治理的相關內容。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調整,在此不一一説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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