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計劃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計劃》已經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黨代會、省委十屆一次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服務於我省經濟社會改革發展大局。堅持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按照“機制活、産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要求,明確立法工作重點。一是著力創新驅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制度建設,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二是著力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用法制惠民生。三是著力加強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設,推動綠色發展,用制度保障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四是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改革發展形勢的法規規章,要及時啟動修改、廢止程式。
二、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品質。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提高政府立法品質。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充分發揮省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省政府基層立法聯繫點的作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在法規、規章的起草過程中,對有關部門涉及的職責分工爭議事項,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法定職責必須為,克服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的要求,緊密配合和支援省政府法制辦依法協調,解決久調不決的問題,提高立法效率和品質。
三、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有立法任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本部門立法任務的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根據省政府立法計劃,省政府辦公廳將下發2017年立法計劃提請審議項目進度安排,對安排在上半年的項目,有關部門應當於2017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安排在下半年的項目,應當於2017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對預備項目,各起草單位要抓緊進行前期調研、草案起草工作,爭取項目早日成熟;對調研項目,各相關部門要抓緊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形成階段性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計劃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共69項)
(一)提請審議項目(共15項,其中制定7項,修改8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省法制辦、華僑大學、省發改委
2.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
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籌)、省林業廳、省住建廳等
3.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省住建廳
4.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環保廳
5.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改) 省科技廳
6.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省質監局
7.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 省法制辦
8.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金磚會晤”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行政措施的決定 省法制辦、廈門市政府、省直相關部門
9.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 省文化廳
10.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修改)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11.福建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修改) 省民族宗教廳
12.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改) 省住建廳
13.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改) 省公安廳
14.關於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的地方性法規修改
(包括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修改等地方性法規項目) 省臺辦、省直相關部門
15.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産權保護制度有關的地方性法規修改
省直相關部門
(二)擬提請廢止項目(共4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省科技廳
2.福建省關於律師執行職務的若干規定 省司法廳
3.福建省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省人社廳
4.福建省蘑菇菌種管理規定 省農業廳
(三)預備項目(共26項,其中制定8項,修改18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省林業廳
2.福建省環境教育條例 省環保廳
3.“中國丹霞·福建泰寧”世界自然遺産保護條例
三明市政府
4.福建省交通建設品質安全監督條例 省交通運輸廳
5.福建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省民政廳
6.福建省公路條例 省交通運輸廳
7.福建省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條例 省國資委
8.福建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9.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修改) 省林業廳
10.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改) 省住建廳
11.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保護條例(修改)
省住建廳、省林業廳、省文化廳
12.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海洋漁業廳
1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修改)
省林業廳
1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林業廳
15.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教育廳
16.福建省公證工作若干規定(修改) 省司法廳
17.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修改) 省物價局
18.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修改) 省發改委
19.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修改) 省衛計委
20.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廳
2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工商局
22.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改) 省文化廳
23.福建省統計管理條例(修改) 省統計局
24.福建省郵政條例(修改) 省郵政管理局
25.福建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修改) 省住建廳
26.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 省住建廳
(四)調研項目(共24項,其中制定12項,修改12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省發改委
2.福建省機構編制管理條例 省編辦
3.福建省農産品品質安全條例 省農業廳
4.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條例 省發改委
5.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省人社廳
6.福建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省住建廳
7.福建省不動産登記條例 省國土廳
8.福建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省氣象局
9.福建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省司法廳
10.福建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省教育廳
11.福建省動物保護條例 委託立法
12.福建省紅色文化保護條例 委託立法
13.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修改) 省人社廳
14.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廳
15.福建省檔案條例(修改) 省檔案局
16.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修改)
省海洋漁業廳
17.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條例(修改) 省衛計委
18.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
省住建廳
19.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廳
20.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修改) 省人社廳
2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改) 省農業廳
22.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修改) 省地震局
2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改) 省公安廳
24.福建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修改) 省安監局
二、省人民政府規章項目(共42項)
(一)制定(修改)項目(共15項,其中制定11項,修改4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扶貧開發辦法 省農業廳
2.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 省林業廳
3.福建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辦法 省民政廳
4.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省應急辦
5.福建省數字檔案信息共用管理辦法 省檔案局
6.福建省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省住建廳
7.福建省射釘器射釘彈購銷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省公安廳
8.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重大活動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省法制辦、廈門市政府、省直相關部門
9.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對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的決定 省法制辦、廈門市政府、省直相關部門
10.福建省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辦法(修改) 省國土廳
11.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改) 省科技廳
12.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修改) 省郵政管理局
13.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修改) 省公安廳、省經信委
14.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
省公安廳、省安監局
15.福建省行政應訴辦法 省法制辦
(二)擬提請廢止項目(共5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省民政廳
2.福建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3.福建省“福建土樓”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 省文化廳
4.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 省住建廳
5.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省地震局
(三)預備項目(共18項,其中制定10項,修改8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 省國土廳
2.福建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 省海洋漁業廳
3.福建省省級濕地公園認定管理辦法 省林業廳
4.福建省用能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省經信委
5.福建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省氣象局
6.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省公安廳
7.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省民政廳
8.福建省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辦法 省民政廳
9.福建省民宿管理辦法 省旅遊局
10.福建省海上動員力量建設辦法 省軍區
11.福建省九龍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辦法(修改)
省環保廳
12.福建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修改) 省測繪地信局
13.福建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修改) 省農業廳
14.福建省動物防疫管理辦法(修改) 省農業廳
15.福建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修改)
省法制辦
16.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修改)
省法制辦
17.福建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修改) 省糧食局
18.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修改)
省財政廳
(四)調研項目(共4項,其中修改4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修改) 省民政廳
2.福建省農藥管理辦法(修改) 省農業廳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修改) 省人防辦
4.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修改) 省經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