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大行政決策十條規定的通知
閩政〔2013〕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十條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十條規定
第一條 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堅持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二條 下列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省級財政預決算、財政重要資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處置國有重大資産;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省政府規章;
(五)關係國計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境保護、住房保障、資源分配等重大政策;
(六)其他需要提請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省長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向省委報告的,及時將決策事項報省委研究。對依法應當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決策事項,按照程式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緊急情況,未能集體議決的,省政府有關領導要臨機處置,事後及時向省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省政府研究之前,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
(二)做好會前準備,充分協調意見。決策事項涉及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有關市、縣(市、區)政府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充分溝通協商,協商後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按程式報省政府研究。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充分徵求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可以採取發徵求意見函、聽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
(四)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研究諮詢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論證評估;涉及重大、複雜法律問題的決策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論證;容易引發不穩定問題的決策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省政府決策。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審議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省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會議集體討論後,由省長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修改後再次討論、不予通過或者擱置的決定。
第六條 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審議結果,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會議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或者制發文件,按程式報省長審定簽發後,印發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省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福建日報等媒體公開。
第七條 執行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確承辦機構、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
第八條 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建立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社會評議機制和後評估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定期聽取公眾評價,作為改進工作的依據。
第九條 對違反法律和本規定作出不當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決策程式和制度,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策決定,及時反饋決策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實施本規定,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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