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

福建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2025年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佈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研發、生産、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産的,有利於節約土地、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具有保護環境和改善建築功能的墻體建材産品。

新型墻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佈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新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管理工作。發展應用新型建築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新材工作機構)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援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應用,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相關知識的宣傳,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規劃,引導新型墻體材料産業結構和産品結構合理調整。

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規劃的生産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節約能源和資源、經濟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新型墻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産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工藝、新設備和自主創新的技術開發項目,或者其生産的新型墻體材料産品經法定品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符合國家公佈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九條  禁止損毀耕地取土燒磚。

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産項目。

在設區的市城市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禁止生産、使用實心粘土磚和空心粘土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粘土製品的發展。

第十條  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生産企業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礦物尾渣、淤泥、石粉、農林廢棄物以及建築垃圾等生産新型墻體材料。

利用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生産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態環境和墻體材料品質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在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綠色農房、特色小城鎮和農村自建房等工程建設中開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試點,引導和支援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二條  培育具有技術優勢、品牌優勢、管理優勢、文化優勢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産企業,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産業向生産規模化、管理現代化、裝備自動化、産品標準化發展。

支援新型墻體材料生産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産和應用技術改造。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優先使用獲得綠色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産品。

第十三條  鼓勵新型墻體材料、裝備、技術創新發展。支援新型墻體材料産業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推動新型墻體材料供應、採購電子商務和服務平臺建設,深化信息技術與新型墻體材料製造技術融合,提高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水準。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和有關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編制並公佈本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相關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新材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産、推廣、使用的指導,做好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統計、諮詢等服務工作。

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遵規守法、規範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産品標準,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銷售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提供産品檢驗合格證。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其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確認為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修繕,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建築結構有特殊要求、確需使用非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築工程,可以使用非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建築節能標準採用新型墻體材料。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選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當明確新型墻體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並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規程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取土燒磚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新材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用通報、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産、使用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涉及新型墻體材料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主管部門、新材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