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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5-04-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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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六次、七次全會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深入實施新時代民營經濟強省戰略,以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支援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支援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工作協調機制

  由省發改委、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省級工作協調機制,按照“一月一協調”、“一季一調度”的方式,加強政策落實督導,協調解決中小微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政策、技術、市場等困難問題,推動制定針對性措施,重大問題及時提請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各市、縣(區)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堅持問題導向,滾動梳理重點關注企業清單、企業需求清單和協調任務清單等“三張清單”,聚焦關切、真幫實幫,常態化推進問題解決,以真誠暖心的服務,為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

  二、鼓勵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一)支援企業技改提升。大力支援中小微企業增資擴産、就地改造提升,對符合條件的省重點技改項目固定資産貸款,省級給予年化2%、最長3年的貼息支援。支援中小微企業設備更新,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現有貼息政策基礎上,進一步爭取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疊加貼息支援。

  (二)推動企業創新轉型。加大中小微企業創新支援力度,圍繞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先進標準研製、中試項目成果轉化等,實施省技術創新重點攻關及産業化項目,對入選項目給予最高300萬元支援。推進福州、廈門、泉州、龍岩等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建設,支援培育一批産業網際網路平臺,開展“千員萬企”數字化診斷行動,推動中小微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改造。

  (三)加大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力度。支援專精特新中小微企業打造新動能、攻堅新技術、開發新産品、強化産業鏈配套能力,依法保障其對土地、資本、技術、人才、數據等要素需求。新培育1000家以上專精特新中小微企業,對新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用好中央專項資金,積極遴選專業化第三方服務機構,重點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提供人才培訓、管理診斷、品質診斷等培育賦能服務。

  (四)加強科技創新服務供給。制定省級共性技術平臺管理辦法,認定並支援10個省級共性技術平臺,支援各地根據本地産業特點和企業需求打造共性技術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研發驗證服務。在智慧裝備、新材料、紡織鞋服等重點領域打造15個中試服務平臺。推動省大型科研設施儀器管理服務平臺收錄並開放1.1萬台以上科研儀器,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的收費原則向中小微企業提供儀器共用服務。

  三、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

  (五)加強産業鏈供應鏈協同。支援中小微企業融入龍頭企業産業鏈供應鏈,開展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生産、委託生産、關鍵零部件加工等,促進産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協同發展。支援各地開展70場以上“手拉手”供需對接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活動舉辦單位,按照活動規模及成效給予每場最高30萬元獎勵。深化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推廣應用,引導産業鏈供應鏈核心企業發揮“鏈主”優勢,開展應收賬款確權,提升鏈上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

  (六)支援企業開拓市場。支援中小微企業參加“閩貨華夏行”相關活動,對企業參展參會費用給予全額補貼。積極向國家部委爭取更多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展位資源,為中小微外貿企業參展提供支援。深入開展“福品銷全球”活動,每年遴選50場左右面向新興市場的重點境外展會,加大對參展的中小微外貿企業展位費補助力度,鼓勵開拓中亞、中東、東歐、非洲、拉美等新興市場;以開拓優勢産業為主題每年遴選10場左右重點境外展會,優化中小微外貿企業參展服務,鼓勵通過“組團參展+參加採購對接會(推介洽談會)+走訪境外行業商協會(重要採購商)”等形式,提升開拓國際市場成效。

  (七)鼓勵“個轉企”、“小升規”。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簡化“個轉企”登記註冊流程,按照規定減免“個轉企”資産轉移相關稅費。實施精準對接服務,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小升規”。

  (八)開展品質品牌培育及流量幫扶。加強中小微企業商標品牌建設,開展中小微企業品質管理體系認證幫扶。發揮信用修復平臺作用,集中提供信用合規建設輔導服務,指導中小微失信企業快速整改和修復信用,恢復正常經營。鼓勵網路交易平臺合理配置流量資源,依法優化演算法推薦服務機制,強化流量扶持,助力中小微企業降低經營成本。

  四、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要素保障

  (九)提升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效。健全省市縣支援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深入開展重點領域小微企業走訪活動,摸排形成“走訪清單”、“申報清單”、“推薦清單”,引導更多小微企業、金融機構運用“金服雲”、“基金雲”、區域性股權市場,實現融資精準高效對接,進一步拓展首貸戶、信用貸,提升直接融資比重。鼓勵各地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加大融資擔保支援力度。按國家有關規定將無還本續貸範圍從部分小微企業擴展至所有小微企業,並階段性擴大至中型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持續推動無還本續貸擴面。對接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需求,不定期舉辦資本與産業對接會。

  (十)加大穩崗擴崗支援力度。支援龍頭企業&&協同上下游中小微企業,組建招聘用工聯合體,開展跨區域專場招聘、高等院校引才等聯合招聘活動,對組團出市、出省招工的可給予一定赴外招工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對招用16—24歲登記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繳納失業、工傷、職工養老保險滿3個月以上的中小微企業,給予每人1500元的中小微企業擴崗補助。鼓勵支援個體工商戶、初創3年內的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對符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等規定條件的,按企業招用人數給予每人不超過1000元、總額不超過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十一)實施更加積極開放的人才政策。鼓勵建立更加科學靈活的人才引進和評價機制,各地可按照市場化薪酬、技術技能水準等自主制定人才認定政策,在人才房、公租房、子女就學等方面,加大對認定人才的保障力度。支援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開展省級高層次人才自主評價認定,認定人才按規定享受安家補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工作和生活待遇。

  (十二)加強用地用海支援。鼓勵各地依法盤活國有閒置廠房、商鋪、空置樓宇、老舊園區等,因地制宜建設小微産業園,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低成本廠房、辦公場所、住宿、餐飲、水電優惠等支援。對中小微企業按照規定利用存量土地的,5年過渡期內可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過渡期滿確需變更土地用途的,再依法依規辦理涉及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支援中小微企業項目入駐已備案的“未批已填”類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與填海竣工驗收測量報告合併審查。

  五、優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十三)優化提升政務服務。強化數據賦能,依託“福建碼”豐富中小微企業辦事業務場景,進一步拓展“免申辦”、“跨域辦”、“承諾辦”、“智慧辦”等服務模式,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事項實現“數據最多采一次”、“無證明”模式改造,全程網辦率達到70%以上。各類開發區、園區完善中小微企業開辦等幫辦代辦服務,強化專業幫辦代辦隊伍力量。實行簡易登出登記全程網辦,暢通中小微企業退出渠道。

  (十四)支援參與消費品以舊換新。持續開展“全閩樂購·煥新生活”惠民活動,支援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參與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提高中小微企業參與覆蓋面。各地在做好風險防控前提下,結合實際提高對相應支付平臺或經營主體的預撥資金比例,降低中小微企業墊資和經營壓力。

  (十五)支援參與政府採購。對採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400萬元以上政府採購工程項目中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將預留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鼓勵採購人在有預付安排的政府採購合同中,約定不低於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對於中小微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

  (十六)加力推進清欠工作。強化源頭治理和失信懲戒,落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長效機制,持續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清償,加大約談、督導力度,及時處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投訴舉報,對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微企業賬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序推進“無分歧”欠款動態清零。

  (十七)加強惠企政策兌現。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加大惠企政策兌現的評估督導,對多次反覆不兌現、經督導後仍不兌現、中小微企業反映強烈的典型失信案例,及時曝光、嚴肅處理。提升“免申即享”政策比例,強化對納入監控範圍的涉企轉移支付資金的全鏈條監管,推動惠企政策直達快享。

  (十八)規範涉企行政執法和監管。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除涉及食品藥品安全、消防、燃氣、建築物安全等隱患排查、執法檢查事項外,按照隨機、最少、合併原則切實減少對中小微企業的檢查比例和頻次,一般不在生産經營高峰期開展檢查,嚴禁要求配合開展與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工作,實行統一供貨連鎖企業同款同批次工業産品抽查結果通用。強化執法監督,集中整治亂收費、亂檢查、亂罰款、亂查封,堅決防止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優化提升“閩執法”平臺功能,加快推行“掃碼入企”,快速預警多頭檢查、重復檢查、高頻次檢查等行為。大力推廣柔性執法,對中小微企業依法實施“首違不罰”、“輕微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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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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