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直駐閩各單位:
《福建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福建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關於安全生産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強化礦山源頭把關
(一)建立聯合審查機制。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前,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提請縣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實地踏勘,由縣級政府提出明確意見後,按照程式報批。加強安全設施設計與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方案銜接,建立自然資源、礦山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聯合審查機制和信息共用通報機制。
(二)規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嚴格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合法性、技術性審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所依據的開採技術條件(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應達到勘探程度。
(三)嚴格非煤礦山安全源頭管控。1個採礦權範圍內的礦産資源開發應由一家生産經營單位統一管理,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産系統。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新建石灰岩和普通建築用砂石地下礦山要進行嚴格論證;新建水泥用灰岩、其他灰岩的露天礦山最低開採規模分別為120萬噸、20萬噸,新建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最低開採規模不得低於規定標準;對石灰岩地下礦山探礦權轉採礦權以及石灰岩和普通建築用砂石地下礦山採礦權到期申請延期的,積極引導礦山採用露天開採,確實無法調整的,原則上採用充填採礦法,不能採用的應嚴格論證。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採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産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
二、強化礦山轉型發展
(四)推進關閉退出。嚴格整頓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礦山、超越採礦證許可範圍開採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産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煤礦,符合法定關閉情形的,依法予以關閉。對長期停工停産、資源枯竭、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礦山,積極引導退出。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督促企業依法依規履行礦山關閉程式,並進行驗收、及時公告。
(五)鼓勵非煤礦山整合重組。推動大型礦山企業整合重組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將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的重大礦山項目納入各級政府重點項目予以支援。
(六)加快礦山升級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慧化升級改造。煤礦大力推進先進適用支護工藝改造,金屬非金屬礦山加快推進先進適用機械設備普及應用。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礦井,必須進行智慧化改造。
(七)增強科技賦能。充分利用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支援礦山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圍繞安全生産、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方面,開展礦山安全相關技術及裝備研發應用。支援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建設礦山安全領域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強化重大安全風險管控
(八)加強重大安全風險防範。煤礦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按要求建設重大災害風險防控項目。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採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於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邊坡高度大於150米的,應當建立邊坡線上監測系統。礦山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員集聚場所不得設在危崖、塌陷區、崩落區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威脅範圍內。礦山道路坡度不得大於設計坡度10%,確保運輸安全。尾礦庫排洪構築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品質檢測,汛期要最大限度降低庫內水位,積極引導“頭頂庫”閉庫銷號,嚴禁新建“頭頂庫”;馬坑礦業陳坑尾礦庫、政和政龍礦業梅坡選礦廠尾礦庫、寧化行洛坑鎢礦王桶坑尾礦庫等“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範圍內所有人員,汛期前當地政府應當組織“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
(九)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礦山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常態化開展自查自改,對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如實報告當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並積極整改、閉環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健全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和調查處理機制。對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自查未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覆出現、蓄意隱瞞造假逃避監管監察等行為的礦山企業,依法依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深入推進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礦山企業應採取物探、鑽探、化探等手段全面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實施瓦斯、水、火、地壓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對連片礦區,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煤礦企業應定期開展水害防治專項評估,並按評估意見整改到位。將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範圍,及時公示鑒定結果。
(十一)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礦山企業對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誌和檢測檢驗情況要建立臺賬,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誌和檢測檢驗情況定期檢查,建立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週期智慧監管平臺,實行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規範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承包單位資質、數量等應符合規定標準,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責。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掘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應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不少於從業人數的1%且不少於3人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採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發包單位的上級企業應當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管理範圍,實行監督檢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層級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嚴把復工復産安全關。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制定復工復産方案,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全面安全檢查。對停工停産超過1個月、上年度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被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産系統不穩定不可靠、封閉井口(採區)的礦山,在上級企業驗收合格後,由屬地縣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中煤礦應報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方可復工復産。對在復工復産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十四)健全完善礦山救護隊伍。以國家礦山應急救援福建隊為支撐,合理佈局各地礦山救援隊伍建設。不具備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的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兼職礦山救援隊,並與鄰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十五)強化應急處置能力。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聯動機制,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坑)。礦山企業要建立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徵兆等緊急情況及時停産撤人制度,賦予所有現場作業人員、調度員、帶班值班人員等出現緊急情況及時停産撤人的權力。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十六)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責任,原則上由實際控制人擔任企業安全生産委員會主任。主要負責人要定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産重大問題,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五職礦長”安全生産考核記分制度。
(十七)深入推進礦山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礦山企業應重點圍繞地面基礎設施、安全技術管理、安全生産條件、雙重預防機制、現場作業管理、信息化建設、應急救援能力等方面,開展達標建設。在建礦山也應同步推進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
(十八)優化煤礦採掘接續。煤礦企業應制定實施“一優三減”方案,一個工作面原則上不得超過5人。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審核生産計劃及重要生産要素,嚴格密閉管理,常態化清理隱蔽工作面,對新增的回採工作面(含備用面)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對優化採掘接續評估未通過的煤礦,一律不得復工復産。
(十九)推動礦山安全綠色高效發展。在露天礦山積極推廣使用新能源礦用卡車。鼓勵支援礦山集中地區建立礦山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綠色發展基地、臨港礦山産業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極。通過資源整合、擴邊增儲、自上而下整體平移開發等先進方法、工藝,整治以山脊劃界、“一面墻”式開採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對能源、水利、交通、線性工程等項目涉及砂石開採的,應滿足砂石資源管理和安全生産條件規定。嚴禁以生態修復為名實施礦山開採。嚴防礦山開採引發地質災害、土地資源破壞、土壤及水資源污染等風險,嚴防因尾礦庫生産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五、強化屬地監管責任落實
(二十)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及我省實施細則要求,實行市級、縣級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産責任制,推行政府領導包保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責任清單。建立健全滿足本地區監管需要的礦山安全專業執法隊伍,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礦山安全重點市、縣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結合實際深入礦山督促檢查;分管領導要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分析研判礦山安全風險。
(二十一)落實礦山監管部門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嚴格落實礦山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對不履行職責或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責任。明確省市縣三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許可權,明確礦山和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健全落實部門聯合執法、問題線索移交和行刑銜接等機制。
(二十二)落實礦山安全國家監察意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礦山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防範化解礦山重大安全風險。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對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礦山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失職瀆職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將相關建議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六、強化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三)加強執法保障建設。各級政府要強化執法保障和技術支撐,支援和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專家庫建設,建立健全安全諮詢、技術會診等機制。拓寬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和引進渠道,科學制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幹部培訓計劃,完善集中輪訓機制。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執法車輛、制式服裝、移動執法終端等執法裝備,加快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系統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執法裝備保障經費支援力度。
(二十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礦山監管部門加強協同聯動,嚴厲打擊以採代建(探)、邊設計邊建設邊採礦、超層越界開採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礦山企業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十五)加強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諮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出具失實報告以及租借資質、挂靠、出具虛假報告和超資質範圍開展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六)嚴格事故調查處理。規範事故信息報送程式,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下礦山生産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屬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核查。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依法停産整頓,召開現場警示會,嚴格復工復産驗收。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七)健全保障措施。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國家及我省關於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各地原則上不再制定配套文件。要統籌資金渠道,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慧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制,將本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對下一級政府安全生産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內容。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應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對安全生産責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強化礦山安全生産政策宣傳解讀,營造關心支援礦山安全綠色發展的濃厚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