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耕地保護和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圍繞量質並重、嚴格執法、系統推進、永續利用的要求,強化耕地數量、品質、生態“三位一體”保護,進一步提升我省耕地保護工作水準和實效,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經省委和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壓實耕地保護責任
(一)嚴格實行耕地保護黨政同責。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扛起耕地保護政治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每年嚴格考核各級黨委和政府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堅持獎懲並舉,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突破耕地保護紅線等重大問題,嚴肅問責、終身追責。
(二)堅決穩住耕地總量。各級黨委和政府將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作為必須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務,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管控目標和要求,切實把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落實到地塊並上圖入庫,確保耕地保護紅線決不突破。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到203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1341萬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215萬畝,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適宜耕作、旱澇保收、高産穩産的現代化良田。
(三)持續優化耕地佈局。堅持良田糧用大原則,統籌好生産、生活、生態空間,統籌好耕地和林地等其他農用地保護。學習運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穩妥有序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著力解決耕地碎片化、空間佈局無序化等問題。結合高標準農田、土地整治等項目建設,推進“小田並大田”。有條件的地區推動山上耕地逐步調整到山下、果樹苗木林茶上山上坡,將河道湖泊內的不穩定利用耕地逐步調出,確保調整後各地類的面積基本穩定。
(四)積極穩妥恢復耕地。將國家核定的耕地保護任務缺口逐級分解,進一步穩妥推進全省耕地恢復工作。各地應在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的基礎上,因地制宜開展耕地恢復。耕地恢復和違法違規佔用耕地整改要實事求是,尊重規律,保護農民合法權益,適當留出過渡期,循序漸進推動,堅決防止“簡單化”、“一刀切”。
(五)大力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與耕地保護工作的協同聯動,從源頭上引導建設項目不佔或少佔耕地。深化全省工業園區標準化建設,引導産業項目進區入園。完善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體系,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強化審批把關。積極推動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深入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
二、深化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改革
(六)改革耕地佔補平衡管理方式。將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各類佔用耕地行為統一納入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補充耕地堅持以恢復優質耕地為主、新開墾耕地為輔的原則。優先將低效閒置建設用地、宜耕未利用地和適宜恢復為優質耕地的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統籌作為補充耕地來源。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內禁止新開墾耕地,不得違反水土保持等相關規定新開墾耕地,25度及以上陡坡地、河湖管理範圍及重點林區、國有林場等區域原則上不作為補充耕地來源。各類實施主體將非耕地墾造、恢復為耕地的,符合規定的可作為補充耕地。堅持“以補定佔”,在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前提下,將縣域內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佔用耕地規模上限。違法違規佔用耕地的,凍結相應補充耕地指標。
(七)完善耕地佔補平衡落實機制。健全耕地佔補平衡責任落實機制,省級加強對省域內耕地佔用補充工作的統籌,確保年度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市縣抓好落實,從嚴管控耕地佔用,補足補優耕地。縣(市、區)補充耕地指標統一納入省級管理平臺,並全面加強調劑管理。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資金主要用於耕地保護、耕地品質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生産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八)健全補充耕地品質驗收制度。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完善補充耕地品質驗收辦法與標準,強化剛性約束。墾造和恢復的耕地要達到適宜耕作、旱澇保收、高産穩産標準且集中連片、可長期穩定利用,品質不達標的不能用於佔用耕地的補充。
(九)加強對補充耕地主體的補償激勵。各類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佔用耕地的,必須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沒有條件自行補充的,非農建設要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應統籌安排用於耕地保護與品質建設。各地可對未佔用耕地但已實施墾造或恢復耕地的主體給予適當補償。
(十)落實補充耕地後續管護責任。各地要加強補充耕地後續管護,鄉鎮要督促做好基礎設施管護、種植管護、地力培肥,嚴防邊整治邊撂荒。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促進補充耕地穩定利用。
三、全力提升耕地品質
(十一)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明確建設優先序,提高投入標準,加大改造提升力度,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建立健全農田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檢驗體系。各地要健全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各級財政合理保障管護經費。擴大開展農田設施災損、工程品質等保險試點。高標準農田統一納入全國農田建設監管平臺,嚴禁擅自佔用,確保已建高標準農田不減少。建設項目確需佔用高標準農田的,應徵求農業農村部門意見。對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未完成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的市、縣(區),依規依紀嚴肅問責。
(十二)加強耕地灌排體系建設。科學編制全省農田灌溉發展規劃,推進農田水源工程和灌溉渠道、排水溝工程建設,增加有效灌溉面積,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加快推進骨幹水網建設,協同推進省、市、縣三級水網建設。加快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優先將大中型灌區中的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嚴格執行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制度。做好小型水利工程清淤擴容及防滲處理,提高調蓄能力和農田應對乾旱應急灌溉能力。
(十三)實施耕地有機質提升行動。改良培肥土壤,推動提升耕地有機質,確保耕地有機質只增不減。加快推廣有機肥替代化肥,深入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完善種養對接機制,推廣種養迴圈模式。持續推進測土配方施肥、秸稈還田、綠肥種植、輪作套作等用地養地措施。建立耕地有機質提升標準化體系。
(十四)加強退化耕地治理。按時完成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工作,摸清土壤酸化等退化耕地底數,實施退化耕地治理工程,有序推進分類治理,加快土壤酸化重點縣全域治理。抓好受污染、因災毀損等耕地治理與修復。非農建設依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挖掘鹽鹼地開發利用潛力,推廣治理改良有效做法,加強鹽鹼地改造提升和種植利用。
(十五)完善耕地品質建設保護制度。完善耕地品質調查評價制度,全省每年開展耕地品質變更調查評價、每5年開展耕地品質綜合評價。建立健全全省耕地品質監測網路體系,跟蹤監測耕地品質動態變化,加強預警指導。加強耕地品質人才隊伍建設。省、市、縣各級財政要完善耕地品質保護與建設投入機制,統籌相關資金渠道,為提升耕地品質提供資金保障。
四、調動農民和各地保護耕地、種糧抓糧積極性
(十六)提高種糧農民收益。健全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完善價格、補貼、保險政策。認真落實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統籌抓好市場化收購和政策性收購。支援開展水稻等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完善農資保供穩價應對機制,穩定農民預期,降低生産風險。實施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大力培育糧食經營主體,提高生産效率和種植比較收益,調動農民保護耕地和種糧的積極性。
(十七)健全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産利益補償機制。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産的相關激勵政策措施,充分調動各地抓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産的積極性。對未完成年度耕地恢復任務的縣(市、區),按照規定收取經濟補償費用,未完成的任務缺口計入下一年度任務;對完成年度耕地恢復任務好的縣(市、區),省級在分配下達耕地保護相關資金時給予傾斜。
(十八)加強撂荒地治理利用。摸清撂荒地底數,推進分類治理利用。對耕作條件不足的,通過加強設施建設、地塊歸併整理等措施,改善耕作條件。對無人耕種的,支援通過土地託管、代種代耕等方式,有效恢復耕種。
五、嚴格耕地保護執法
(十九)加強巡查監測。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護巡查制度,及早發現違法違規佔用耕地行為。充分發揮土地衛片執法等機製作用,跟蹤耕地流向建設用地和其他農用地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預警、及時處置。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要及時向鄉鎮政府或者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二十)嚴格執法監督。各地要強化落實屬地責任,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佔用耕地行為。深化鞏固“大棚房”、農村亂佔耕地建房、侵佔耕地挖湖造景等重大專項整治。落實違法違規問題發現、核查、處置等閉環管理,通過掛牌督辦、通報約談、移送追責等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佔用耕地行為。
(二十一)形成執法合力。建立健全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調機制,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耕地保護職責的黨員幹部涉嫌違反黨紀、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工作銜接,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公益訴訟、司法建議等的作用。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強化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落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強化源頭管控,嚴格過程監管,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目標全面落實;統籌各類涉農資金,規範用好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加大對耕地保護的資金保障力度。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深化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健全完善自然資源領域耕地保護政策,&&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改革,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實施耕地品質保護與提升工程,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推進撂荒地整治;林業部門負責引導在荒山荒坡上種植林木,做好涉林論證,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林耕管理圖斑確認;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耕地保護工作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內容;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海洋漁業等部門應強化耕地保護紅線意識,在規劃編制、項目審批、項目建設等工作中科學處理好耕地保護、生態保護、保障發展之間的關係。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樹立嚴格保護耕地意識,營造自覺主動保護耕地的良好氛圍。
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0〕4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增減掛鉤的補充意見》(閩政辦〔2011〕1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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