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發〔2024〕31號

2024-06-1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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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6月15日

(本文有刪減)

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發展創業投資是促進科技、産業、金融良性迴圈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總體要求

  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品質發展,圍繞創業投資“募投管退”全鏈條,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和管理制度,積極支援創業投資做大做強,充分發揮創業投資支援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引導創業投資穩定和加大對重點領域投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科技型企業成長,為培育發展新質生産力、實現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提供有力支撐。

  二、培育多元化創業投資主體

  (一)加快培育高品質創業投資機構。鼓勵行業骨幹企業、科研機構、創新創業平臺機構等參與創業投資,重點培育一批優秀創業投資機構,支援中小型創業投資機構提升發展水準。引導創業投資機構規範運作,提升股權投資、産業引導、戰略諮詢等綜合服務能力。創業投資機構按規定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未經登記備案的主體,應當用自有資金投資。

  (二)支援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發展。加大高新技術細分領域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培育力度,引導帶動發展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促進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聚焦新領域新賽道,對投資原創性引領性科技創新的創業投資機構,加大政策支援力度,引導創業投資充分發揮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發揮政府出資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用。充分發揮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作用,進一步做優做強,提高市場化運作效率,通過“母基金+參股+直投”方式支援戰略性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優化政府出資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錯免責機制,健全績效評價制度。系統研究解決政府出資的創業投資基金集中到期退出問題。

  (四)落實和完善國資創業投資管理制度。支援有條件的國有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利用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行業科技領軍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的投資力度。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資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和盡職合規責任豁免機制,探索對國資創業投資機構按照整個基金生命週期進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五)鼓勵長期資金投向創業投資。支援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做好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穿透後底層資産為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上市公司股權的,底層資産風險因子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相關要求。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發行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增強創業投資機構籌集長期穩定資金的能力。

  (六)支援資産管理機構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投入。支援資産管理機構開發與創業投資相適應的長期投資産品。在依法合規、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支援私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鼓勵資産管理機構針對科技型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的經營特徵和金融需求,提供並完善股權投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資産服務信託等綜合化金融服務。

  (七)擴大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直接股權投資試點範圍。支援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在總結上海試點開展直接股權投資經驗基礎上,穩步擴大試點地區範圍,充分發揮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在創業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重組等方面的專業優勢,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援力度。

  (八)豐富創業投資基金産品類型。鼓勵推出更多股債混合型創業投資基金産品,更好匹配長期資金配置特點和風險偏好,通過優先股、可轉債、認股權等多種方式投資科技創新領域。積極發展創業投資母基金和契約型創業投資基金。

  四、加強創業投資政府引導和差異化監管

  (九)建立創業投資與創新創業項目對接機制。實施“科技産業金融一體化專項”,開展科技計劃成果路演、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月一鏈”等活動,組織遴選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帶動就業較多的企業和項目,加強與創業投資機構對接。

  (十)實施專利産業化促進中小企業成長計劃。優選一批高成長性企業,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企業專利産業化開展領投和針對性服務,加強規範化培育和投後管理。

  (十一)持續落實落細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等企業的稅收支援政策,加大政策宣傳輔導力度,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十二)實施符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差異化監管。細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監管要求,對創業投資基金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與其他私募基金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支援創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十三)有序擴大創業投資對外開放。修訂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便利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創業投資。支援國際專業投資機構和團隊在境內設立人民幣基金,發揮其投資經驗和綜合服務優勢。引導和規範我國創業投資機構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深入推進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進一步優化外商直接投資(FDI)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創業投資機構等經營主體辦理外匯業務。研究規範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機制和制度框架,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引導境外創業投資機構規範開展跨境投資。

  五、健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十四)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充分發揮滬深交易所主機板、科創板、創業板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北交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及其“專精特新”專板功能,拓寬並購重組退出渠道。對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建立上市融資、債券發行、並購重組綠色通道,提高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北交所)發行審核質效。落實好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暢通外幣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優化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決銀行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企業的股權退出問題。支援發展並購基金和創業投資二級市場基金,優化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業務流程和定價機制,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與創業投資基金協同發展。推進實物分配股票試點。

  六、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十六)優化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環境。建立創業投資新出臺重大政策會商機制,各部門在出臺涉創業投資行業、創業投資機構等重大政策前,應按規定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防止出臺影響創業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積極性的政策措施。持續提升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登記管理規範化水準。建立健全創業投資行業統計分析體系,加強部門間信息共用。

  (十七)營造支援科技創新的良好金融生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援銀行與創業投資機構加強合作,開展“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研究完善並購貸款適用範圍、期限、出資比例等政策規定,擴大科技創新領域並購貸款投放。支援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可轉債募集資金並購科技型企業。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作為大力發展科技金融、加快實現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推動高品質發展的重要舉措,壓實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促進創業投資高品質發展的各項措施落實落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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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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