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主题概述
为方便和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远洋渔业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拥有远洋渔业船舶(远洋渔业船舶: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的船舶。)的,应当对船舶进行登记。
享受待遇
远洋渔业船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可以依法买卖、抵押船舶。
可以申领《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公海捕捞生产。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
远洋渔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支持政策。如:自捕鱼上案补贴、造船补贴、设备更新改造补贴、履约补贴等。
申请说明
该事项可以从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申请、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前往省海洋渔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纸质收件受理。或者直接携带材料前往省海洋渔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
(一)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渔业船 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结果材料
(一)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一)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1.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点击登录按钮,跳转至登录界面。
2.选择法人登录,可通过法人闽政通APP或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
(二)选择“渔业船舶登记”
点击“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专栏,选择“省级一件事”,找到“渔业船舶登记”栏,点击在线办理。
(三)选择申请情形
申请人按照以下三种渔船来源选择申请的情形,包括:制造的渔船、购置的渔船、继承或拍卖等情形获取的渔船。选择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各种情形需要的申请材料不一样。
(四)【申请须知】界面
认真阅读申请须知,阅读完成后在下方勾选,表示愿意承诺,再点击下一步。
(五)【基本信息确认】界面
您需要填写“申报名称”,检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件号码”等带*的栏目。往下拖动选择办理结果领取方式,推荐选择“邮递领取”并填写地址。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六)【申报材料】页面
选择材料的提供方式,可选择纸质提交或电子证照提交。该事项属于3星级办理事项,纸质材料可以邮寄至省海洋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选择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批”。
(七)【申报成功】界面
系统提示“网上申报成功”即代表申报成功,申报号和申报密码可以自行记录以便查询办件进度。点击“立即评价”可进行服务评价。
(八)【办件评价】界面
选择对应的评价标准,也可以提交评论,验证后点击“提交评价”。
查询服务
(一)办理进度与结果查询
1.在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登录后点击右上角“用户名称”
2.跳转到用户中心,点击“我的办件”
3.查看办理进度,以及办件信息。
咨询方式
若您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问,可点击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右侧的“智能客服”或者“咨询投诉”栏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591-87270951人工咨询。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调整为下午3:00-6:00)
常见问题
1. 问:登记后发放几本证书?
答:共2本证书,分别是“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2. 问: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船舶所有权证书长期有效;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3. 问:远洋渔船赴国外生产作业,是否可以取得双重国籍?
答: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
中止国籍的渔业船舶申请恢复国籍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该国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该国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问:办理远洋渔业船舶登记时,船舶所有权人未到场,代理人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问: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3)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4)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6)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