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一)産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決策文件、資産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准的産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三)受讓方或投資人徵集、選擇情況;
(四)國有産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五)國有股東資産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説明;
(六)受讓方或投資人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國有控股股東國有産權變動的);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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