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准。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其他情形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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