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已成立多年的公司,是否受“五年繳足”新規影響?

2024-01-17 19:47
| | | |

  “五年繳足”規定既適用於新《公司法》實施後設立的公司,也適用於新《公司法》實施前設立的公司。對於新《公司法》實施前設立的公司設置三年過渡期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餘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餘出資期限超過五年(即超過2032年6月30日)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即2027年6月30日內)將剩餘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即2032年6月30日)。 

  調整後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于公司章程,並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即2027年6月30日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溫馨提示: 請使用OFD閱讀軟體瀏覽源文件,如未安裝點擊下載

來源:法規處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碼關注中國福建微信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