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畜禽養殖的相關政策是什麼樣的?

2023-09-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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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産場所和配套的生産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式。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相關具體的養殖政策還可向農業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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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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