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福建省港口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批准部門依法登出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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