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港口經營許可)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3-09-2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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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43號)第七條 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

  (三)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取得竣工驗收部門簽發(簽署)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及《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竣工驗收內容如未包含檢查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等專項驗收或備案情況的,應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取得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等專項驗收或者備案。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4.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四)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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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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