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如何處罰?

2023-09-1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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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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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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