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産技術、專用設備的,應當委託被指定單位代理進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從事這類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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