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加工木材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將受到何種處罰?

2017-02-2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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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加工木材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沒收木材或者木材價款,並處沒收木材價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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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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