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失效(
答:根據《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木材或者木材價款,並處沒收木材價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收購、銷售的木材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的;
(二)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加工木材無合法來源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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