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執法中防護林林地的如何認定?
2022-11-30 14:13
根據《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中“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防護林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因此,位於經批准公佈的沿海防護林區位上的薪炭林,是防護林。
破壞此類林地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的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第一條第一項“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辦理。
來源:福建省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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