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道教宮觀管理辦法有哪些?

2021-12-1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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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3日中國道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2015年6月29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宮觀管理,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保障道教活動正常進行,更好地服務信眾,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道教宮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依法登記,作為道教活動場所開放的宮觀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動處所。

  第三條 宮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道眾自主管理,並接受道教協會的教務指導。

  第四條 宮觀須設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

  (一)宮觀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傳統的執事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推選産生民主管理組織。

  (二)民主管理組織成員,應由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愛教、遵紀守法、道風純正、辦事公道、身體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學識的道士擔任。

  (三)民主管理組織成員任職情況,須公示並經道教協會確認後報該宮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條 民主管理組織的職責:

  (一)團結和引導宮觀道眾和信教群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制教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二)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規,保障宗教活動正常進行;

  (三)維護宮觀和道教徒的合法權益;

  (四)安排、處理宮觀的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辦好教務和宮觀自養;

  (五)團結和引導常住道眾和廣大信眾,正信正行,服務社會;

  (六)組織道眾參玄悟道,學修並進,提高道眾素質,開展講經説法和道教文化研究,積極培養道教人才;

  (七)保護和維修宮觀建築、文物古跡,保護宮觀環境,搞好宮觀安全消防、清潔衛生,開展文明敬香,建設文化宮觀、和諧宮觀、生態宮觀;

  (八)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九)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十)定期向宮觀常住道眾報告工作,重大問題須經常住道眾民主討論;

  (十一)開展對外友好往來;

  (十二)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條 道眾管理和教育:

  (一)宮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自養能力,合理確定宮觀常住道眾數額;

  (二)宮觀可選收愛國守法,信仰道教,年滿十八周歲,有一定文化和修養,家庭同意,身體健康,持有身份證的自願出家或入道者。考察二年以上,對其中安心道教事業,品行良好者,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按相關規定給以冠巾或傳度,確定常住;

  (三)宮觀收徒,由本人申請選擇師父,經師徒雙方同意後,報請該宮觀管理組織批准;

  (四)宮觀要加強對道眾特別是對年輕道眾的培養教育,提高綜合素質,鼓勵學習文化技能,並根據宮觀實際情況提供相應支援。宮觀內的道眾要嚴格遵守“三皈五戒”和廟規戒律,勤於職守,堅持早晚功課修持和傳統儀范,純正道風,道俗有別;

  (五)宮觀要嚴格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份人員;接納其他宮觀道士來本觀參學,必須核驗其身份證、道士證(或符合規定的證明信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對隨意收留人員,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宮觀管理組織要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六)宮觀道眾外出參學朝山,應經宮觀管理組織同意並持限期證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預所到宮觀的內部事務,不得私自在社會上做法事、化緣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活動。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者,視情節輕重按廟規給予遷單等相應處理;

  (七)乾道和坤道應分觀或分院居住;

  (八)宮觀可視情況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宮觀管理制度,不干預宮觀內部管理事務;

  (九)宮觀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為常住道眾辦理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根據自身實際條件,為生活困難的常住道眾提供幫助;安排好年老退居道士的生活。

  第七條 宗教活動的管理:

  (一)宗教活動必須在《宗教事務條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按照道教傳統習慣,信教群眾邀請道士到家裏舉行追思、度亡等活動,需經所在宮觀管理組織同意和安排,其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妨礙社會秩序、生産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原則;

  (二)在宮觀內進行的敬香、上殿、誦經、講經説法、過道教節日、做道場等正常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三)宮觀內不得從事擾亂社會治安、騙人騙財和危害公眾身心健康的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強拉或誘惑遊客和信教群眾花高價燒高香;不得將宮觀或殿堂承包給任何企業或個人經營;

  (四)宮觀舉辦傳度、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動,須按程式報批,獲准後方可舉行;

  (五)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在道教宮觀過宗教生活。宮觀在與國外道教界交往時,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則;宮觀在與港澳臺道教界交往時,應堅持互相尊重、互不隸屬、互不干涉的原則;

  (六)宮觀可以接受境內信徒的佈施和境外組織及個人不附加條件的捐贈,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財物。一切佈施、捐款,除明確供養個人外,均歸宮觀所有,並按財務規定及時入賬;

  (七)宮觀可經銷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藝術品等。

  第八條 財務管理:

  (一)宮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嚴格執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二)宮觀應當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事務。財會人員的安排由本宮觀管理組織決定。宮觀要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管理好財務檔案,重大開支要由本宮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財務檢查;

  (三)宮觀的功德箱、捐款箱須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開啟時,該三人應同時在場,點清捐款數額,經登記後交本場所財務人員入賬;

  (四)宮觀的一切經濟收入都必須納入財會賬目。宮觀應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將經濟收入及時存入該單位結算賬戶。宮觀經濟收入主要用於日常開支,道教活動支出,安排道眾生活,維修宮觀,保護文物古跡、環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和其他社會服務支出,任何單位或個每人平均不得將宮觀的財物據為己有;

  (五)宮觀的一切財物(包括動産和不動産)都必須登記造冊,統一管理。固定資産的報廢,須經宮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決定;

  (六)宮觀要定期公佈收支情況,每項收入和支出,單據、賬目清楚,符合財務手續,並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檢查和道眾的監督。

  第九條 治安、消防管理:

  (一)宮觀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規定,建立崗位責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二)宮觀必須完善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器材並按規定更新,備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設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證消防通道出入口的暢通;

  (三)宮觀必須加強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廟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嚴禁在殿堂內進行生産和生活用火用電。設置“嚴禁煙火”和“嚴禁吸煙”等明顯標識,引導信眾在指定地點燃點香蠟和表紙等;

  (四)設置安全監督員監督,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提高道眾消防意識和消防技能,及時消除火險隱患,防止火災發生,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五)舉辦大型宗教活動要有處置突發事件預案,防止出現擁擠踩踏等事故,確保安全。

  第十條 文物保護:

  (一)宮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場所內的文物登記造冊,指定專人管理,制定保護措施,嚴防失竊。宮觀的文物保護、建築的維修,應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

  (二)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贈送、抵押、變賣宮觀的文物;

  (三)宮觀內拆建、改建和新建相關設施等,必須報請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

  宮觀要遵照國家《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引導信眾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護好宮觀的自然環境。

  第十二條 其他:

  (一)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宮觀內設置商業和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和展覽,如確屬必要,須經宮觀同意;

  (二)宮觀的房産和地界應繪製成圖,報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合法手續,領取證書;

  (三)宮觀不得將房産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會所,經營牟利。

  第十三條 各地道教協會和宮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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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宗教事務局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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