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是什麼?

2022-10-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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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印發《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的通知

國宗發〔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宗局:

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9年1月26日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

説 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民政部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制定此章程示範文本。

二、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旨在為宗教活動場所制定章程提供範例,規範宗教活動場所行為。

三、宗教活動場所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範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宗教活動場所根據示範文本制定的章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核準,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准予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名稱是                (宗教活動場所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是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接受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為信教公民的信仰生活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單位的住所是                

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宗教活動;

(二)從事宗教文化研究;

(三)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

(業務範圍應當具體明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六條  本單位設民主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為    人(3-25人)。民主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不超過3名)。民主管理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第七條  本單位民主管理委員會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    年(一屆任期4或5年)。

第八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二)擁護本章程,認同本單位的宗旨,自願為本單位服務;

(三)熟悉宗教政策法規和本宗教基本知識;

(四)誠實守信,樂於奉獻,盡心盡責;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是中國內地居民;

(七)無刑事犯罪記錄;

……。

第九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本單位的原管理組織和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共同提名協商確定;

(二)民主管理委員會換屆時,由本屆民主管理委員會商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推選産生新一屆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

(三)民主管理委員會罷免和增補成員應當商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並經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

(四)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推選、罷免和增補結果,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了解本單位的運作狀況,查閱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二)推薦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

(三)參與民主管理委員會決策;

(四)履行民主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民主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議;

(五)按時參加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委員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六)積極為本單位的建設建言獻策;

……

( )力所能及地承擔本單位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本單位章程,恪盡職守、維護本單位合法利益。

第十二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推選、罷免主任、副主任、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議定年度工作計劃;

(六)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決定人事事宜、重大財務事項、重大活動安排、法人登記事項變更;

(八)聽取、審議執行機構負責人工作報告,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如主任認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成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經民主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建立會議記錄製度,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審閱、簽名。民主管理委員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章程規定的,參與決議的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民主管理委員會主任是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民主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名執行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本單位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本單位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單位發生上述行為或者財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機構負責人對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擬訂內設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出人事安排建議;

(七)執行機構負責人不是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列席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

……。

第十九條  本單位設監事   名(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二十條  監事由所在地宗教團體和信教公民代表協商推選産生和罷免,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向民主管理委員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二)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三)監督民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其他成員以及執行機構負責人遵紀守法和履職盡責情況;

(四)監督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財務事項、重大活動安排、法人登記事項變更;

……。

第二十二條  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可靠、品德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二)忠於職守,具備履行監事職責的能力;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

(四)是中國內地居民;

……。

監事不得從本單位領取報酬。

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予以更換。

第三章  財産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財産和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用於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資産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應當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年度工作報告發佈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在國家宗教事務局指定的平臺上發佈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情況,建立和執行內部管理制度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每年定期以適當方式公開法人登記事項、章程、民主管理委員會組成及變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

第五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産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本單位終止的,應當在決定終止後15日內,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産。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單位宗旨相符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出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            日第      (屆次)民主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於民主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核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民主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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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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