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能否同時約定違約金?

2022-11-1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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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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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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