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關於調整全省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93號),此次具體調整了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2020-08-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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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住院伙食補助費。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省本級,下同)工傷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0元標準計發,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計發。 二是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各設區市工傷職工異地(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或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就醫的,經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其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按以下標準計發: 往返交通費。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高鐵或動車(二等座及以下)、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乘坐飛機的,以經濟艙全價票80%為限額,據實報銷。乘坐出租小汽車的費用不得報銷。 食宿費。各設區市工傷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就醫等待治療(含門診或住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天,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就醫等待治療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天。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等待治療期間,食宿費按每人每天250元標準定額計發。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交通和住宿發票等進行審核,支付待遇。 三是異地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交通食宿費。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的輔助器具,在本省範圍內無法配置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工傷職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等待配置時間為1天,往返交通費和食宿費按閩人社文〔2020〕93號規定的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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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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